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 | 文号:阿署发〔201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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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世界地质公园是指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地质公园范围以《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准,由腾格里园区(月亮湖景区、敖伦布拉格峡谷景区、通湖景区)、巴丹吉林园区(巴丹吉林沙漠景区、额日布盖峡谷景区、海森楚鲁风蚀地貌景区、曼德拉山岩画景区)、居延园区(黑城文化遗存景区、胡杨林景区、居延海景区)3个园区及其所属10个景区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规划、管理、建设、经营等活动,遵循地质遗迹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地质公园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是地质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局)是地质公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公园阿左旗管理局、阿右旗管理局、额济纳旗管理局是地质公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归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地质公园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地质公园内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其它景物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地质公园《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五)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监督在地质公园内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开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加强地质公园地学导游人员的培训,提升旅游品位。
第九条地质公园管理局应配备必要力量和设备,做好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执行。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根据所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将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由盟行署颁布的世界地质公园界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
(一)特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域,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不允许游客进入,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可以安置必需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三)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质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地质公园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公园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机构和修筑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从事砍伐、狩猎、采集标本。
(三)采矿(石)、探矿、挖沙、取土、葬坟等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和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十二条地质公园范围内下列地质遗迹、景观资源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①典型沙漠、沙丘形态,沙漠绿洲、沙漠湖泊;②花岗岩风蚀地貌、峡谷地貌戈壁地貌;③人文景观–岩画、文化遗存、胡杨林。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十三条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
第十四条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世界、国家、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徽标和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及旅游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凡进入地质公园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地质公园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定期向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地质公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地质公园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园区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地质公园沙漠景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服务设施应坚持“自然为主、尽量不建设人工类景观”的原则。
2.严格控制建设永久性建筑,以牧家游、农家乐、野营区等为主要接待方式。
3.景区内建筑物控制其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建筑密度为10%,容积率不能超过0.1,形态与周围环境相适应,新建建筑物原则上应为1层,色彩以白色、黄色、灰色为基色。
4.景区内原则上不得修建任何等级的道路。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公园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地质公园建设项目申请,申请要件包括:建设目的、规模、地点、投资概算、效果图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及发改、环保、国土、林业、水务、旅游、地质公园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做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生态环境、地质遗迹资源,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质原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和提供违法线索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葬坟的。
(二)在地质公园内进行违章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公园场馆设施、标识系统、界碑、界标、道路、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31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的《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阿署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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