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字〔2014〕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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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用种,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行为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种子条例》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种子经营者、使用者做到懂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各方的利益。加强种子广告管理,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种子广告的审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视、广播、墙体及各种种子宣传材料的广告管理,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未审先推品种的现场会及品种发布会等广告行为,为种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等。依法查处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侵权经营等行为。农牧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农牧业生产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各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企业(户),检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对制售假劣种子及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
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对举报案件要做好登记,认真核实,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妥善处置种子纠纷事件。对因种子纠纷给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农牧业等部门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牧业、工商、公安、质监、法院等部门领导参与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统筹指导辖区内的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负总责,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三级组织作用,加大有关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管理部门提供走村串户兜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种子和无证经营种子等不法商贩的信息。
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种子市场的指导督查、技术培训和重大案件的协调处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涉种”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种子价格的监控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配合农牧业及工商等部门,做好种子违法案件的侦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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