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教育厅文号:青教高〔2012〕44号
颁布日期:2012-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青发[2010]17号)、《青海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青教高[2011]97号)及《青海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青教高[2011]31号)精神,为规范我省高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我厅对《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

选拔与培养办法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发[2010]17号)、《青海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青教高[2011]97号)及《青海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青教高[2011]3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工作,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要从全省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拔。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以及博士点、硕士点和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中优先推荐选拔。已经被确定为“135高层次人才”和已参加过省级骨干教师培养的,不在选拔范围内。

第二条经过重点培养,使培养对象成为政治坚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学术造诣较深、创新意识强、教学科研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本科学校每校推荐6名左右,青海省广播电视大学和高职院校每校推荐3名左右。

第四条骨干教师因工作调动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岗位,取消其培养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并由学校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选拔条件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水平高,学生满意度高;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不端行为,热爱青海高等教育事业。

(二)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和高校教师资格证及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承担过两门及其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

(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含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主持过科研项目。

第七条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个人申报,院系部在广泛听取有关学科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人选。

(二)推荐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内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被推荐人选正式确定后,填写《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申报表》,由学校统一报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四)省教育厅对各高校上报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并公布(公示时间同上)。

第八条培养要求

(一)骨干教师培养期为两年,学校应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并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二)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各高校共同负责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建立培养档案。

(三)学校拟定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明确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主要措施。积极为骨干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学校的教学科研立项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对骨干教师经费支持力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

(四)培养对象每年参加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网络精品课程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积极参加全国在线培训课程及本校组织的进修学习和培训。

(五)培养对象要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养、培训活动,在规定期内实现相应的培养目标。

(六)本科学校(含电大)骨干教师培养期内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要求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两篇以上,或出版公开发行的著作(含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主持省级及其以上科研(含教研)项目一项,或校级科研(含教研)项目两项。并获得省级科研(含教学成果奖)成果奖励二等奖一项,或校级科研(含教学成果奖)成果奖励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且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3.获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含同等荣誉称号);

4.指导本科生在全国各类大学生赛事上获奖,并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获校级科研(含教学成果奖)成果奖励二等奖一项以上,且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七)高职院校专业课骨干教师要求培养期内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获取本专业中除教师专业职称以外的职业资格(含行业特许资格、专业资格、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等),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培养期内主持(或主要参与)1-2项校内实践教学项目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创新或改革工作,效果良好;

2.培养期内主持(或主要参与)1-2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或行业使用,效益良好;

3.培养期内有两个月(可累计计算)在教学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实训等实践活动;

4.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其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并获优秀指导教师奖项。

(八)高职院校公共课教师在培养期内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篇为核心刊物)。

第九条考核与考核内容

(一)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素养、团结协作精神、创新能力及在学科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情况。

(二)承担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成果获奖情况。

(三)科研、论文、论著、获得科研项目的等级、经费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四)掌握相关职业资格标准及岗位技能情况。

(五)国内外进修学习培训等情况。

(六)各高校对本单位骨干教师提供的培养条件、支持力度、制度制定、组织管理情况。

(七)坚持“重点培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期内,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培养期满,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期满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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