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0]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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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0]2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
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占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5%,并逐年给予增长,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在省政府设立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用于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型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权利的质押业务,由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此类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五)鼓励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支持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在试验区创办风险投资基金和股份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七)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要占销售额比重达到5%以上;科技型企业达到3%以上;将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认定、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八)支持柴达木循环经济研究院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战略方向上开展研究,对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发展提供高层次、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专项资金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九)加大对海西柴达木科技创新园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支持。
(十)鼓励试验区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计划对经认定的联盟提出的科技项目和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优先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支持。
(十一)鼓励试验区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省级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十二)鼓励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校、两院院士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企业工作站。对于进入工作站的院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和50万元的科技项目启动经费,经核定后,专项资金给予1∶05比例的资金匹配支持。
(十三)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与区内骨干企业共同组建大型科学仪器及设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测中心、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矿产资源信息库和科学数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对新购入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
(十四)对上述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用地,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规定执行。
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十五)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个人参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十六)根据试验区经济的发展需要,试验区管委会组建试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
(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技术标准化
(十八)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补贴。
(十九)对授权地址在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在上一年度及当年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且在区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经认定后,专项资金给予转化资金支持。
(二十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专利或科技成果的,专利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专利和科技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赢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奖励专利和科技成果完成人。
(二十二)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50万、30万、10万元资助。
五、鼓励引进创新人才
(二十三)对区内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产业领军人物等高层次人才,在配偶就业、住房、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由企业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对引进人才的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解决子女上学,在我省参加高考的资格认定条件方面给予适度放宽。
(二十四)对调入或与区内企业签订工作协议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专项资金给予每位10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十五)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六)按照《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0〕527号)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列入《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十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规定,减免关税。
(二十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经认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十九)上述规定所涉及的经费,在本文第二条规定的额度内,按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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