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卫生局关于果洛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0〕36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卫生局关于果洛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果政办〔2010〕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卫生厅等九部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卫药政〔2009〕8号)精神,州卫生局制定了《果洛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

附:果洛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果洛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果洛州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意义和原则

(一)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等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使用基本药物。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州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1、2010年,全州三个县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到2011年,全州所有县全面推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2010年,全州40%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全州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按规定比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2、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目录管理

(五)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需报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省工作小组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七)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四、药品储备

(八)完善全州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本药物纳入全州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五、采购配送

(九)政府设立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全州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十)其他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零售药店销售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质量有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十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十二)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州原则上委托1-2家经省医药采购服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十三)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六、配备使用

(十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十六)全州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七、价格管理

(十七)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经营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十八)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执行。

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各县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州级集中招标后,对高于乡镇卫生院销售价格的药品,也可以县为单位,依据本县药店同一品规的零售价,在州级中标品种规格内进行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的15%以上。对乡镇卫生院目前没有使用、无法对比价格的中标药品,可以由县参考当地药店零售价,通过招标或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低于当地药店平均零售价。

(十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八、补偿报销

(二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对政府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对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人员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二十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应以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十三)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九、质量监管

(二十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二十五)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十、考核评估

(二十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内容,坚持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全州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

十一、组织实施

(二十八)州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各县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制度顺利实施。

(二十九)州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过程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临床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需使用的非目录药品遴选和调整原则、程序及方案,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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