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61号
颁布日期:2013-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18日

海东市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海东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功能,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海东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本意见适用于指导海东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

3、海东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执行本意见规定,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现行规范、标准和办法。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线、综合管廊工程

4、海东市城市道路设计路网密度应在国家道路网规划指标的基础上每平方公里增加2-3公里;快速路、主干路设计年限为30年,次干路,支路的设计年限为20年。

5、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分隔设施等组成。按设置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5.1、第一类设有中央分隔带和机非分隔带的道路,可适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道路路幅原则上不小于50米,机动车道设双向6车道以上(含6车道),双向8车道路段可根据道路的重要性及对城市今后发展需要在城市控规中予以明确。分隔带可采用绿化带或隔离栏形式,其中中央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机非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75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5.2、第二类设机非分隔带的道路,可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道路路幅原则上不小于32米,机动车道设双向4车道以上,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75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分隔带可采用绿化带或隔离栏形式,其中机非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

5.3、第三类设有人行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的道路,可适用于城市次干路、支路。

次干路路幅原则上不小于24米,其中混合车道宽度不小于18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支路路幅原则上不小于18米,其中混合车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米。

5.4、第四类路幅宽度为6米以上人车混行的道路,适用于组团路和小区路等。

5.5、道路横断面可采用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5.6、城市快速路宜采用四幅路,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及四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和双幅路,支路宜采用双幅路,公交车专用车道,宜设置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上,在具体设计时,应结合公交车道位置和类型全面综合考虑。

5.7、人行道系统综合考虑自行车道统一设计,人行道要配置自行车的停车设施,实行智能化管理,海东市核心区要设立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绿色通道”,同时强化城市的无障碍设计,兼顾交通港湾停靠站点的规划设计,人行道上的绿化带宜采用树阵形式,人行道不论是否考虑停车,都需按上车路面予以设计,树坑、绿化带与人行道采取一体化设计,应避免单树坑布置方式,人行道设置雨水自动流入树坑、绿化带的设施。

5.8、缘石,所有道路都必须设置路缘石,路缘石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缘石为预制混凝土及石材两种,使用预制混凝土时,强度不小于C40,使用石材时要使用坚硬的花岗岩。

5.9、道路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的地形合理进行设计,做到直曲结合,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得低于规范的极限值。

5.10、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横穿设施。

6、道路结构

6.1、道路路面结构应按照道路设计荷载确定,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面层材料宜选用高性能沥青砼面层,机动车道面层可根据沿线的交通流量及荷载类型采用双层式或三层式沥青砼,顶面层粗集料宜优先采用玄武岩。

6.2、城市快速路结构形式自下而上依次铺筑:天然砂砾预处理层+级配砂砾层+水泥稳定砂砾(掺水泥4%)+下封层+密级配沥青碎石+双层或三层中、细粒骨料沥青砼层,路面结构受力层厚度应不小于110㎝。

6.3、城市主干道结构形式自下而上依次铺筑:天然砂砾预处理层+级配砂砾层+水泥稳定砂砾层(掺水泥4%及5%设两层)+下封层+双层或三层粗、中粒骨料沥青砼层,路面结构受力层厚度应不小于100㎝。

6.4、次干道与支路结构形式自下而上依次铺筑:天然砂砾预处理层+级配砂砾层+水泥稳定砂砾层(掺水泥5%)+双层中、细骨料沥青砼面层,路面结构受力层厚度应不小于80㎝。

6.5、非机动车道结构形式自下而上依次铺筑:天然砂砾预处理层+级配砂砾层+水泥稳定砂砾层(掺水泥4%)+6㎝中骨料沥青砼面层,路面结构受力层厚度应不小于75㎝。

6.6、人行道面层铺装材料应采用石材、预制砼板块或吸水砖等材料。石材面板厚度不小于6㎝,预制砼板块厚度不小于12cm,强度标号应不低于C40。吸水砖厚度应不小于12cm,强度应不低于C30,吸水砖主色宜选用深灰色、浅灰色或绛红色。

人行道路幅大于3米的道路,宜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

6.7、人行道结构形式自下而上依次铺筑:级配砂砾+C25混凝土垫层+干硬性水泥砂浆+石材面板、预制砼板块或吸水砖。

7、道路管线、综合管廊

7.1、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管线必须入地辐射,管线布置按照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综合管廊(管沟)规划及有关政策、规范执行。

7.2、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按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设计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电力、电信、给水、燃气等市政管线应全部集中进入综合管廊布置,次干道采用综合管沟,支路及其他道路采用排管下地的方式,做到管线入地,实行多层次、系统化的线路入地系统。

8、检查井(窨井)

8.1、新建道路行车道内原则上不得布置管线及其检查井,已设置在行车道内的管线、检查井要进行安全性改造,采取窨井和重型井盖设施,窨井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井壁扩大板带与道路基层可靠连接,井盖颜色应与道路铺装层颜色相一致或配套。

8.2、城市道路管线检查井开挖的回填料应采用性能良好的粘性土或者砂性土,密实度应大于等于0.93,承载力不小于100KPa,道路垫层300㎜范围内应满足道路路基设计要求。

8.3、城市道路各类管线检查井材料应采用钢筋砼结构,砼强度不应小于C25并满足防渗要求。其他支路或小区道路检查井采用砖混结构时砌体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U15,检查井地板宜采用钢筋砼结构。

8.4、位于道路车行道范围的检查井井口周围宜采用钢筋砼承载板,车辆荷载不直接作用于检查井上,检查井井座用防腐螺栓与承载板固定牢固。

8.5、雨、污水检查井统一采用φ700(清扫口尺寸)井盖座。城市道路各类管线检查井井座和井盖材料选用:快车道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座,重型球墨铸铁井盖。慢车道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座,B级钢纤维混凝土井盖。人行道应采用轻型球墨铸铁井座,C级钢纤维混凝土井盖。绿化带应采用C级钢纤维混凝土井座,C级钢纤维混凝土井盖。

8.6、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管线直径和疏通方法按规范规定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9、城市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快速路及主干路应反映海东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

9.2、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河湟民族地域特点。

9.3、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景观设施宜多样化,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门牌、广告尺度应统一设计管理。

9.4、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街道的生活氛围。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多样化。

9.5、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景观设施应以休闲、舒适为主,绿化配置应多样化,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或石材铺砌。设置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

第三章城市桥梁

10、新建桥梁要确保运行安全,桥梁设计全部按照景观桥梁进行规划设计,桥梁设计施工时要综合考虑和预留各种管线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对于现有桥梁开展安全检测工作,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改造,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的改造制度,建立桥梁信息系统,桥梁要考虑亮化和美化的功能,同时要有夜景亮化专项设计。

10.1、跨河的大桥应结合自然环境和城市空间进行设计,宜展示桥梁的结构骨架轮廓,注重其与整体环境和谐。

10.2、跨线桥梁应结合道路景观和街道建筑景观进行设计,应体现轻巧、空透,注重其细部设计,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10.3、人行天桥应体现结构轻盈,造型美观。

10.4、桥头广场、公共雕塑、桥名牌、栏杆、灯具和铺装等桥梁附属设施,宜统一设计,适度体现河湟民族和地域特色。

11、景观桥梁要选用多材质、多风格,突出美观、造型和周边环境相协调,要多建文化桥。

第四章城市排水

12、新建道路采用雨污分流,对雨污合流的要加大改造的力度,同时对给排水管道使用20年以上的,要有计划的进行管网改造。加大城市排水、防洪、防涝措施的建设,重点对积水路面、下穿路面和下沉场地配套进行排水管网改造,定期开展清淤和通畅性检查,确保已有排水设施的畅通。

第五章城市照明工程

13、新建的各类道路、广场、庭院等设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节电装置,实行智能化的路灯系统。所有的新建公共建筑都要进行夜景亮化设计,沿街的居住建筑要实施节能改造和亮化工程。

第六章城市绿化、环境、防灾和交通管理工程

14、城市绿化要采用当地树种和外来树种的结合的方式,城市建设要充分保护已形成的古树名木和成片的经济林,避免未建先伐现象的发生。要建立严格的绿线保护制度,所有的城市绿化要进行专项设计,方案论证后才能进行施工。城市绿化要选用耐水性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下沉式绿化和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的绿地汇集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15、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完善生态园林指标体系。

16、城市河道防洪堤应结合河道景观采用生态型堤岸,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在道路与河岸之间宜布置绿地,保护河岸原始景观。

17、加大防灾场所的建设,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休闲公园的建设,要规划和建设一批城市的防灾场所,提高城市防灾、抗灾的能力,严禁项目开发挤占城市防灾场所的行为。

18、结合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及建设,宜在城市道路合理路段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宽度5米以上的人行道可结合周边环境、建筑风格配置合适的废物箱、电话亭、座椅、活动厕所、邮筒、自行车停车或租赁设施。

19、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以外设置。

10、城市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城市规划布局设计建设,转运站应配套建设环卫职工临时休息站点和环卫设备存放点。

21、要推行交通、城管、公安、环保多部门兼容的城市监控系统建设。

第七章停车场、城市广场工程

22、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置。内部交通组织及竖向设计应与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竖向条件相适应,城市其他建筑不得侵占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压缩公共停车场面积。

23、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城市广场作为地震避难场所时,广场周边建筑高度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4、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广场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临街住宅区条件允许时可对外设置公共停车场。

第八章附则

25、本意见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6、本意见经海东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