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字〔2011〕17号
颁布日期:2011-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4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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