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字〔2011〕1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4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