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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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4〕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改善率、环境管理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机制。
考核对象为全市13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由市环保局每月发布。
第四条市环保局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对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通报。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或数据不完整、不规范的县(市、区),考核得分按排名末位计算。
第五条市环保局按如下公式计算各县(市、区)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季度现状考核得分×0.4+季度同比改善率考核得分×0.6-季度考核扣分项。其中:
季度现状考核得分=〔(全市季度PM2.5平均浓度-某县市区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0.6+(全市季度PM10平均浓度-某县市区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0.15+(全市季度SO2平均浓度-某县市区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0.15+(全市季度NO2平均浓度-某县市区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0.1〕
季度同比改善率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季度考核扣分项计算方法为:自2016年1月起,考核季度内,大气污染源启动超标应急处置的,考核得分扣3分/家;被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含前期挂牌督办未摘牌的),考核得分扣2分/家;被市级以上限期治理的企业,超过限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每月扣1分/家;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因管理问题出现日均值连续2天超标排放的,每次扣1分/家,每月扣分累加计算。
第六条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且连续2个季度考核排名列全市末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原《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德政办字〔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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