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济政办字〔2016〕1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成本,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确定在我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目的,以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核心,在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将项目分别评价评审改为按区域统一编报,形成整体评价评审,实现成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全面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
三、具体措施
(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简化政策。
1.豁免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对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等连片开发区域内的25项社会与服务类项目(详见附件)豁免环评审批手续。
2.试行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辐射类除外)、已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区域内的工业房地产、管网建设和大型居住区、商务区等连片开发区区域内的新入驻餐饮、娱乐类项目,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3.简化6项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一取消、两引用、三降低”。
(1)一取消。取消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绿化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2)两引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直接引用区域环评或区域内其他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3年内有效),如需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按相关要求予以补充;对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评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辅材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的环境概况和现状调查直接引用区域环评调查和评价结论。
(3)三降低。对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评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辅材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工作等级降低一级;已建成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评价可降低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深度;具备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能力的,建设项目与供汽、供热有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分析评价可降低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深度。
4.取消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取消环境影响技术审查环节。
5.改进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方式。对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评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辅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改进环境影响技术审查方式,实行函审或简易会审。
(二)简化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估手续。
1.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可直接使用该评估报告。
2.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可以直接使用该评估报告,但处于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建设项目,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还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水利部门审批。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项目单位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利部门登记。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由地震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区域内建设项目可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编制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五)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批。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单位不再单独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制度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责,密切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具体指导,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区域评价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中介服务。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可在市政务服务网中介服务资源库中,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服务费用列入各区、各投融资平台土地出让业务费。要监督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超时办结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诚信执业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清除出中介服务资源库。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工作计划,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评价评审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济南市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豁免环评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jinan.gov.cn/art/2016/2/19/art_166_396525.html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