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济政办发〔2009〕30号
颁布日期:2009-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全市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与市政府签订节能责任目标的部门。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工作措施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工作措施主要包括节能工作是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处室、是否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部署落实、调度工作进度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措施。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市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工作措施60分,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40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市经委、市节能办制定。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

三、考核程序

各有关部门按考核工作要求对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济发〔2008〕8号)的要求,作为对各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完成节能责任目标好,并为全市节能降耗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按规定每3年表彰1次;未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部门,不能参加年度评优树先活动。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办法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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