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字〔2012〕33号
颁布日期:2012-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济政字〔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12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2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6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35元;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2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95元。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2年,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4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30元;市中区、曲阜市、微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2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2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0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1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2年,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100元。

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央、省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要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照新的标准认真编制资金预算,并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市民政局要加强督导,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市财政局要按照新的救助标准,适时提高市级财政补助水平,特别是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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