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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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威政办发明电〔2013〕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火灾形势总体稳定,火灾起数较去年同期稳中有降,但各类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一些多产权合用建筑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起数有明显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确定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仓库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各类多产权合用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
(二)排查整治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审批、消防水源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违章搭建彩钢板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逃生灭火的障碍物、可燃装修和装饰物使用、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用火用电以及动火作业审批管理等情况。
二、责任分工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加强工作协作配合,查找整改火灾隐患。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造价30万元以上各种建筑施工及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改造施工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特种行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检查单位外墙装修、装饰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等情况;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检查单位建筑外部广告牌等装饰物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清查整治违章建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有物业公司服务的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国资、贸易、安监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仓库和员工集体宿舍开展检查;公安及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多产权合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水务部门负责对城市消防水源数量、位置及布局开展检查,市政消火栓损坏的要及时维修、缺失的要及时补建、数量不足的要及时增补;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检查消防器材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检查网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影响逃生灭火障碍物;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开展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开展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等开展检查。新闻媒体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报道工作,及时发布消防安全提示,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行动,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人员及检查任务,建立排查台账,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二)严格执法措施。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抓好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凡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投入使用的建筑进行各类装修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违章搭建彩钢板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逃生灭火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以及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或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或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排查发现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市区政府(管委)要挂牌督办,确保消防安全。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1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杜尘,联系电话:5897252),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后报市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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