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烟政办发〔2013〕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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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生态城市、美丽烟台”,现就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要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用地规模,坚守林地红线;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从严控制风电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占用征收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全面实施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保护群众在林木采伐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采挖移植树木的监督管理,严禁采挖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树木和古树名木;采挖移植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行市场流通。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我市现有2处国家级、14处省级、4处市级自然保护区,经营总面积228.3万亩,占全市公益林总面积的64.1%,是我市公益林分布最集中、生态区位最重要、自然资源最丰富的生态控制区域。要切实解决好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等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公益林分布相对集中、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区域,要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林场建设的通知》(烟政办发〔2012〕10号),通过集体经营、企业租赁、大户承包等形式,鼓励集体林地依法流转向大户集中,大力发展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生态林场,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化经营、林场化管理的目标。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体系建设
加强以森林公安、林政、森保为主体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以专业护林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森林扑火预备队伍为辅助的专业护林组织建设,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解决队伍建设遇到的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构筑起林业行政执法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体系。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护林组织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护林组织的作用,做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切实维护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按照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与所辖乡镇(街道)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管委)要加大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国有林场扶持政策,重点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大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爱林护林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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