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枣政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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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枣政发[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9〕3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化肥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加快建立化肥市场现代流通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好鲁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实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立足于整合现有资源,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以区(市)、乡镇、村三级经营服务为框架,连锁经营门店为基础,基层技术服务中心为纽带,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平台,大型化肥流通企业为主力,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为支撑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的化肥流通体系。
三、加快推进化肥流通市场化进程
(一)放开经营主体。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各级政府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准入条件。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规范注册登记。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化肥市场经营行为
(一)健全相关制度。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2年,以备查验。
(二)明确质量责任。化肥经营者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生产和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提高服务水平。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咨询服务。经营中要明码标价,使用的计量器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大力促进化肥连锁化经营
(一)培育、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鼓励供销社系统农资龙头企业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完善农资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
(二)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供销社系统依托大型龙头企业发挥化肥经营主渠道的作用,发展连锁经营。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放心农资连锁店建设,全面推进化肥直供,大力推广配方肥的使用,加快建设新型化肥经营服务体系,实现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经营。
六、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细化监管办法,做好化肥流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经营主体的监管,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源头的质量监督,严格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供销合作社要组织所属农资企业加快创新化肥等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秩序,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农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配合、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建立和推行化肥行业行为准则,开展与化肥经营有关的专业培训和考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加强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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