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2〕1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减少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省卫生厅要求进一步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是医院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是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医院做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要严格落实卫生部2012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扩大试点医院范围,增加病种数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2012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全省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三级医院开展病种数量不少于30个,县级医院开展的病种数量不少于10个)的基础上,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科室范围及病种,提高入径率和完成率,提倡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使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推进。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干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临床路径常态管理模式,将临床路径管理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与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评先评优工作挂钩。省厅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展情况作为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和优质医院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相结合。各市卫生局要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省厅将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及“三好一满意”等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督导检查,发现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为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临床路径电子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市卫生局每季度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季度第1个月7日前将前一季度开展临床路径工作情况(见附件)报省厅医政与医管处。
联系人:省厅医政与医管处刘玉伟
联系电话(传真):0351-3580405(3580650)
附件: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表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表(年第季度)
卫生局(厅直医院)(盖章)填表人:
序号
医院名称
级别/类别
入路径疾病专业数
病种数
相关病种入院病例总数
进入临床路径病例数
入径率
变异数
变异率
退出临床路径病例数
完成临床路径病例数
入径完成率
1
2
3
┆
注:1.入径率=进入临床路径病例数/相关病种入院病例总数;
2.变异率=变异数/进入临床路径病例数;
3.入径完成率=完成临床路径病例数/进入临床路径病例数;
4.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所有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数据后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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