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2009年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2009年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确保公益性岗位循环开发,良性发展,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我市2008年、2009年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出范围

凡我市2008年、2009年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含各县市区历年自行开发,合同期满三年的公益性岗位),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均在此次退出范围之内。

二、退出办法

1.以上退出范围内的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规定标准,补贴至2013年4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合同期限和实际工作时间补贴到位。

2.合同期满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经本人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其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择优留用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并参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各项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4.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满退出或考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计入工龄,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政府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主创业,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优先享受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扶持等国家各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合同期满退出人员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解决好遗留问题,确保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人员退出工作的圆满完成。

2.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深入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3.人社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积极协助引导退出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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