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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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制定措施、健全体系、完善功能、强化监管、优化环境,搞好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努力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步伐。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重,场内、场外市场并促,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有特色、活力强的资本市场“汉中板块”。鼓励企业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领域企业情况,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境内外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不同条件,每年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及时推荐给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的上市后备企业基础上,建立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金融办报备有关情况。
(二)确定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市金融办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分类排队,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赢利能力强、成长性高、企业意愿强、条件较成熟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市金融办要将年度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培育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服务方面应给予重点倾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三)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辅导。市金融办及各县区要加强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高管人员培训,使其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其他上市后备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四)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市场的条件要求,分别层次,有对针对性地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组织推进我市产业龙头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组织推进规模较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上市;组织推进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五)推动上市公司增强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六)鼓励企业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汉中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商务局、农业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面临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三)强化部门服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部门服务”的原则,将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实施“一企一议”,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金融办应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金融办做好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四)建立“绿色通道”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相关单位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为企业建立良好的上市前的外部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培育企业多指导帮助,为企业建立良好的上市前的外部环境。
(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市政府每年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各县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以下奖励:
1.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5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30万元。重点鼓励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实现成功转板的,按照转入板块相应奖励标准,奖励差额部分。
2.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它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七)股改规费优惠
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改制涉及补办产权或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免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30%收取。
(八)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
(九)优先支持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申报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
(十)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十一)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十二)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
(十三)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按照本规定享受的有关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相关单位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企业改制上市规划>的通知》(汉政办发〔2009〕51号)及《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汉政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