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绵府办函[2009]376号
颁布日期:2009-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376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标准”要求的有关规定,今年绵阳城区将接受五年一次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为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迎接省爱卫会对我市除“四害”先进城区复查验收,现就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性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是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做好灾后卫生防病工作,控制虫媒疾病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清洁绵阳、宜居绵阳、和谐绵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爱卫会对我市除“四害”先进城区的复查验收。

二、工作职责

9月下旬,我市城区将接受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在复查中出现问题,将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抓好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负责抓好辖区内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居(村)民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抓好城区街道,广场、绿化带、公园、河堤、建筑工地、公厕、垃圾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城区街道下水道和物业管理小区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抓好城区餐饮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宾(旅)馆、美容美发店等食品、公共场所行业单位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负责作好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孳生场所调查等工作,做到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市水务局负责抓好城区河道的灭鼠、灭蚊、灭蝇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抓好城区汽车站,车辆维修点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抓好城区农贸市场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抓好城区国有企业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抓好城区大、中、小学校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抓好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抓好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收集、立卷归档、检查督导和药物器械供应工作及迎检复查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9月上旬,各单位要围绕除“四害”防病常识,广泛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堵洞抹缝、清除积水、清运垃圾、清理“四害”痕迹,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在治理环境的同时,农贸市场、宾馆饭店、饮食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厂、粮站(库)、单位食堂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完善纱窗、风幕机(塑料门帘或纱窗)、灭蝇灯等防护设施。

(二)科学除“四害”。

1、灭鼠。9月21日—23日为绵阳城区统一消杀时间。要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采取“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方法),布放毒饵,杀灭老鼠,降低鼠密度。

2、灭蚊、蝇、蟑螂。室外环境可选用卫生敌敌畏、三氯杀虫酯等药物进行喷杀,也可使用烟雾机进行熏杀,控制蚊虫孳生;住户室内环境使用电蚊香、市售灭蚊、蝇、蟑螂气雾剂或蝇拍等方法。

3、除“四害”工作纳入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督查内容,市爱卫办要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要限期整改,对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工作作为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完善各级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二是要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专兼职人员和工作经费。三是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四是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监测工作,确保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部署,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确保复查顺利通过。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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