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开拓就业领域。各县(区)(包括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要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拓展就业领域,扩大就业范围,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人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奖励3000元。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实施“社区(村)千名大学生计划”,力争每个社区(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参与专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全市机关特别是县(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集中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报名应征和办理入伍手续提供方便。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和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对担任特岗人员工种,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公益性大学生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为3年。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毕业后3年内在我市范围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后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七)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对紧缺急需人才应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可不受招聘时限限制,采取灵活简易的招聘程序,经考试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服务。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在认定的市级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名15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经创业指导专家提供跟踪、指导等后续服务,帮助在内江市辖区实现创业的,按每名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指导专家补助。

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同一个创业项目成功对接3户以上(含3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知识、技术参股、联合、并购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在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对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开展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投入,每年应在国家下拨的就业资金中按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额度追加担保基金。进一步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提升服务、创新机制。改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其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以及从事高科技行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开展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对经市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团市委评审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同级财政可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各级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可减免场地、设施租赁费。对毕业3年内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2000元的租金补贴;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每年给予3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十二)保障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有效运行。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各级财政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投入,探索实行项目制运作,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三)实施人才储备计划。政府经济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十四)加强职业指导队伍建设。驻内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参加短期培训、研修和到企业实践,提升其就业指导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

(十五)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均等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的整合,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政策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和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为其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咨询服务,降低求职成本。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切实做好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等工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职介机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六)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切实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台账,对辖区内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建立专门台账,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其实现就业。

(十七)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做好人岗对接;对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并落实援助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组织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要认真落实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组织参加省上统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等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助。

(十九)对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援助。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村)制定相关办法,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信息采集、实名登记和困难认定工作。从2013年起,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自登记次月开始,由同级财政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间实现就业或进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助。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二十)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县(区)、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

(二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成长成才、建功立业;人民银行、地税、工商、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补贴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关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的各项补助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加强督促考核。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规范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措施,并适时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