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拉政办发〔2012〕143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制定的《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29日
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鼠疫疫情分级
2应急组织管理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市、县(区)应急指挥中心或领导小组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
2.4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5部门职责
3监测与预警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2信息报告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6毗邻县(区)的应急反应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处理
8保障措施
8.1组织队伍保障
8.2技术保障
8.3物资、经费保障
9表彰与责任
9.1表彰
9.2责任
9.3补助与补偿
10预案的制修订
11预案解释部门
12预案实施时间
拉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鼠疫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西藏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拉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拉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和完善全市鼠疫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疫情报告网络的作用,全面加强鼠疫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认真落实鼠疫预防控制措施,实现鼠疫防治工作的“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处理)原则。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鼠疫防治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3.3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坚持以卫生部门的专业防治工作为主,根据鼠疫流行的性质、强度、范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采取群防群制、联防联制的策略,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1.3.4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鼠疫防治专业队伍,补充和配置相关技术装备,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3.5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鼠疫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鼠疫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指导鼠疫防治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市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其他省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或其他类型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或其他类型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或其它类型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管理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拉萨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拉萨市鼠疫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拉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拉萨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区)长任副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决策。应急指挥中心或领导小组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有: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外事、工商、林业、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2市、县(区)应急指挥中心或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拉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设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7)信息发布:鼠疫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3日常管理机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4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4.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后,上报上一级实验室复核,确定诊断结果。
(4)负责或指导医疗机构完成对鼠疫患者死亡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处理工作。
(5)拉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市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机构专业人员的应急培训。
2.4.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按照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如修订,按新版执行)对患者进行诊断、鉴别诊断或及时排除。鼠疫病人的确诊必须由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3)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5)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5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拉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鼠疫应急处理策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程,评估工作成效,做好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对鼠疫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及爱国卫生运动;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等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疫区处理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鼠疫应急处理建议,对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物资和经费计划,储备应急物资,督导督导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物资储备的建议。
宣传部门:组织疫情信息发布。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预防与保健意识。
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将鼠疫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列入科研计划,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卫生部门需求建议,梳理核对鼠疫防治药物储备情况,必要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生产调运准备。
民宗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疫区应急处理中涉及民族和宗教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疫情处置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开展交通检疫、堵截鼠疫患者及染疫物品。
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防哄抬物价、抢购物资,严厉查处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病防控处置等相关工作。
旅游部门: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红十字部门: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在鼠疫流行季节,宣传鼠疫防治知识,对出入居民区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管并积极完成拉萨市鼠疫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网络和监测点设置
我市鼠疫监测网络由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卫生机构组成,同时,充分依靠群众、实现鼠疫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在疫情流行季节,各县(区)在疫区设立固定监测点和流动监测点,对疫情实施动态监测。
3.2动物间鼠疫监测
在每年鼠疫疫情流行季节,按照年度区、市两级《鼠疫监测工作方案》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动物间鼠疫调查与监测,内容包括:动物区系调查、旱獭密度调查、鼠疫媒介监测、鼠疫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动态掌握动物间鼠疫疫情流行情况。动员广大农牧民群众,及时发现、报告可疑啮齿类动物和其他动物死亡情况,早期发现和处理疫情。
3.3人间鼠疫监测
在做好动物间鼠疫监测基础上,依靠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群众,报告鼠疫疑似病人,加强对在鼠疫疫区从施工活动及各矿点工人等危险人群的管理和卫生学处理。
3.4青藏(拉日)铁路、公路沿线、旁多水利枢纽工程鼠疫防治重点监测
根据拉萨市鼠疫流行特点,在青藏(拉日)铁路沿线和旁多水利枢纽工程的乡镇区域内进行固定监测和流动监测,6-9月动物鼠疫高发季节,流行分布呈点状或灶状,因此,除不明原因大批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死亡外,其他不明原因死亡的鼠疫易感动物不可忽视,必须及时报告,及时采样送检。疫情报告同时做好控制传染源的工作。发现人间疑似鼠疫病例,必须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理,最终达到防止人间鼠疫发生为主要目的。
3.5各级政府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3.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3.6.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公顷);或局部地区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镇;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早期发现鼠疫疫情、早期进行疫情报告是及时进行疫区处理、控制疫情蔓延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含乡村基层医务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4.1.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3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在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拉萨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区)开展鼠疫疫情的防控、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对全市鼠疫防治力量实行统一调配,集中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拉萨市鼠疫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较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拉萨市人民政府。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5.5.2拉萨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3拉萨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毗邻县(区)的应急反应
鼠疫疫情有向毗邻县(区)扩散趋势的,拉萨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有向毗邻地(市)扩散趋势的,要及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毗邻地(市)通报疫情。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1.5分级原则,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疫情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如修订,按新版执行)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獭、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现场控制工作机构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市、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重大鼠疫疫情、较大鼠疫疫情、一般鼠疫疫情的处理情况,分别由自治区、拉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及其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处理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应急反应的等级确认、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应急反应评估等,按照《西藏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8保障措施
8.1组织队伍保障
拉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加强鼠疫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鼠疫应急防控合力。
8.2技术保障
8.2.1拉萨市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为全市鼠疫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2.2县(区)级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具有必须的鼠疫流行病学、血清诊断学等学科设置,具有疫情调查、监测、疫区处理必须的各类装备,能在上级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鼠疫疫情的初步诊断和疫区处理工作能力。
8.3物资、经费保障
8.3.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3.2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表彰与责任
9.1表彰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9.2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3补助与补偿
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力评估,并给予补偿。
10预案的制修订
10.1本预案由拉萨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10.2有疫源地分布及可能发生鼠疫流行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拉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