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新政办发〔201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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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纠风办《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现提出2013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3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为推进新疆科学跨越、后发赶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新农合、城镇医保以及教育、涉农等领域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挥霍资金以及权钱交易、优亲厚友等腐败行为。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民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二)坚决纠正涉农涉牧乱收费和侵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权益问题。继续深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加强涉农涉牧收费管理,纠正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规范筹资筹劳等行为,防止变相增加农牧民负担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农村土地(草场)承包、流转等环节发生的违背群众意愿、与民争利等损害农牧民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草场)权益。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坚决遏制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恶性事件的发生。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三)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大力推进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协调相关部门,依据中央有关土地使用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
(四)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清理教育收费文件,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以城市为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加强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中职班、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户籍审核制度和程序,坚决遏制报名工作中户籍不符、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现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禁止“点招”录取,纠正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的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参加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五)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医药购销中虚开、假造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问题;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积极推广“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试点经验,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参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厅、财政厅、食药监局、监察厅)
(六)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继续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对基层作风建设情况的明察暗访,强化政风行风监管,进一步改进作风。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标准,深化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创建政风行风示范窗口工作,加强政风行风示范窗口动态管理。将民主评议与重点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相结合,会同专项治理重点部门在全区统一开展本系统的民主评议活动。修定和完善自治区政风行风热线和政风行风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指导性意见,加大行风热线工作管理力度,完善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创新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增强解决问题的效果。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
(七)继续开展其它纠风专项治理。继续纠正和查处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反规程的行为,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配中存在的“关系户”、“人情房”等现象,政府部门中“公职”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问题;继续纠正和查处食品药品领域、金融电信领域、环境保护、供水供暖以及招兵工作等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切实降低物流费用;进一步精简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规范博览会举办行为,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厅、新疆银监局、通信管理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国资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全面领导本地区纠风工作的责任,重视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健全纠风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强化工作指导,进一步夯实纠风工作基础。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纠风办认真履行职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三农”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教育专项资金、医改资金、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资金等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纠风惠民。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作始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抓紧完善制度,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注意总结和推广。
(三)狠抓案件查处。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不正之风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调查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强与司法、审计、信访、案件检查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纠风工作合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要有选择地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要通过查办案件,堵塞漏洞,进一步强化治本功能。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行政违法等问题的责任追究,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致使不正之风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推进源头治理。督促有关部门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引发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制度创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健全涉及民生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决策失误问责制度,降低决策社会风险,确保民生工程真正惠民;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努力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遏制在萌芽状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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