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牧民定居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牧民定居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牧民定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牧民定居是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大的民生工程,是促进牧民转变落后生产方式、实现持续稳定增收的革命性措施,也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加快牧民标准化定居步伐,保质保量完成牧民定居任务,现就牧民定居项目管理、工程建设、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牧民定居项目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认真研究,统筹规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管工程质量,协调水、电、路及社会事业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改部门是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在项目的申报、规划、实施方案评审中起牵头作用;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定居点规划选址和定居房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与监督;畜牧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定居牧民的范围和户数,审定申请定居牧户资格,负责定居点的草原生态保护,扶持定居牧民发展畜牧业生产,培育后续产业。
(三)地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地区建设、畜牧部门编制地区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县(市、景区)发改部门负责与建设、畜牧部门共同核定定居点选址,编制本地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
(四)项目可采取牧民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自建困难且自愿进行统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组织统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自建、统建的牧民定居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与监督。
(五)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合同制、监理以及终身负责制。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施工单位,县(市、景区)发改部门应在工程项目造价核算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取消部分收费,尽可能降低成本。
(六)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管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报告下达资金计划,严格监管,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七)各县(市、景区)、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对确需调整更改的,应按程序报地区发改委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
(八)地、县(市、景区)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程序、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项目完成后,县(市、景区)发改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并逐级上报验收报告。
(九)各县(市、景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旬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地区发改委,由地区发改委负责按旬将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安排使用和建设成效等报自治区发改委成套局。
二、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一)建设目标和原则
1.目标:到2015年,实现牧民定居工程“一个全面(全面实现游牧民的标准化定居)、两个恢复(恢复草原的产草能力、恢复边疆地区的生态环境)、四个提高(提高标准化种草养畜水平、提高畜牧良种比例和生产水平、提高牧区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牧民的收入水平)”的目标。
2.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以生产发展、生活改善为重点,确保牧民“定得下来,富得起来”的原则。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
1.建设内容:以住房、饲草料地及棚圈建设为重点,逐步达到“三通、四有、五配套”的标准化定居要求。
2.建设标准:以户为单位,配套建设60平方米左右符合抗震安居标准的住房,50亩以上饲草料地,80平方米左右的牲畜棚圈,2亩左右的院落。
3.补助标准:每户国家补助2.5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棚圈建设。水、电、路及社会事业等配套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逐步完善。
(三)选址
1.定居点建设选址:由县(市、景区)发改、建设、畜牧等部门联合审定。选址要科学论证,超前谋划,合理布局,尽可能靠近公路沿线、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行政村建设,做到方便牧民生产生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每个集中定居点一般安排定居牧民100-150户。
2.饲草料地建设选址:与定居点统筹考虑,有水源保证,水利设施配套齐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水土光热资源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
(四)申请定居牧民具备的条件
地区范围内未定居的牧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定居:
1.无固定住所,现住所为毡房、土围子、地窝子、简易住房等;
2.牲畜季节性转场放牧;
3.人均纯收入80%以上来自草原畜牧业;
4.截止2008年底前户籍在册,三证齐全(户口本、草原使用证和结婚证)。
(五)定居牧民审定程序
1.由牧民自愿申请,经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景区)畜牧部门审定,合格的列入建设范围。
2.定居牧民评议、审核等环节工作,办事程序及办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3.乡(镇)政府与拟定居牧民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或合同,并注明建设方式。
(六)档案整理
各县(市)要加强牧民信息库建设,对本辖区内牧业户数、人口、定居水平、饲草料地、天然草场、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建立档案,由县(市、景区)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备案,实行定居牧户“消号”制度。要建立完善牧民定居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把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等)及相关表册、图件、技术资料、账务资料等全部整理归档,安排专人管理。
三、牧民定居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基本要求
(一)地区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完善、突出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将新牧区建设与乡(镇)总体规划、小集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做好牧民定居点的规划选址工作,合理安排牧民定居点的道路、通讯、电力、消防、供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和节能节地的要求,做好户型结构、建筑面积、庭院布局的设计工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符合牧民经济条件、具有民族特色、经济方便适用的住房标准图集,满足定居牧民住房的多样性需求。
(二)地区建设部门要从工程质量标准入手,加强对村镇助理员、质量监督员的质量安全业务培训,重点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人员掌握技术标准和施工要点。要重点开展师资力量培训,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由各县(市、景区)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三)地区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制,组织规划、质监、抗安、房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牧民定居点施工现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牧民定居工程质量,地区建设局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县(市、景区)建设局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制度,抗震办、质监站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制,村镇助理员实行蹲点监督检查制度,并不断完善牧民定居工作定期检查制、汇报制和通报制,用制度保证牧民定居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四)地区建设部门负责牧民定居住房的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坚持以村为主、户户验收的原则,进村入户,对每个新建牧民定居抗震安居房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确保新建房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真正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放心。各县(市、景区)建设部门要做好牧民建房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做好牧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要求一户一档、一村一册,维护牧民合法权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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