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74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7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8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地区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地区各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和地委、行署宏观管理与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但是,地区部门统计仍然存在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以及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部门统计职能发挥。当前,全面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稳定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政府统计整体效能与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各部门(单位)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统计工作放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地委、行署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地委、行署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改革创新、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扣中心工作,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保障社会和谐,以及为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增长极服务为重点,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是坚持科学规范、有效使用。主动适应统计调查和管理方式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科学的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对统计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统计生产流程、统计行政审批过程、统计成果发布的公开透明。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信息共享。全面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整合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加强纵横联系,形成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统计网络,进一步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四是坚持创新路径、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统计方法制度、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对接并深入推进统计部门改革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地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落实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加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1.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工作联系。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2.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的统计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3.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覆盖全系统、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网络,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4.合理配备、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统计能力。

5.部门统计人员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凡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统计人员,政府统计部门可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

(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统一归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数据。

2.制订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制度等,组织指导做好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

3.制订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的本部门新建、修订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

4.整合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按规定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5.围绕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和决策需要,组织开展统计资料开发应用和分析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6.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违法行为。

7.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实际,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和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统计业务工作流程,从方案制定、布置、数据采集、基层数据审核查询、综合数据审核查询、数据处理、评估、报送、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和分析研究、资料保存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面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8.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等。

四、依法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

1.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2.部门设立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4.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5.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牵头部门联合配合部门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1.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2.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定机关。

3.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完善补充公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方便部门公众查询使用。属于涉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按规定处理。

4.部门报送需审批的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2)部门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3)拟审批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

(4)关于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5)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6)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三)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

1.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2.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认可后公布。

3.凡反映全社会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由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发布。

4.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四)规范部门资料提供制度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2.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有关统计资料。

(五)规范组织统计调查工作

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失真和偏差。

2.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六)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五、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一)统一建立统计信息基本单位名录库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和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规定报送数据。报表单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团公司,社团组织,中央、自治区驻哈机构,法院、检察院,驻哈金融办事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统计执法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三)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巡查制度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每年要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或对部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自治区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部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等。要制定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四)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各部门(单位)要指导基层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和资料管理等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无缝对接,杜绝重报、漏报现象。

(五)积极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进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报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统筹推进统计工作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行署同意成立地区部门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金迪同志、地区统计局任雪峰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人社局许晓春、发改委张笑寒、经信委李建勇、财政局陈友辉、工商局杨晓新、国资委翟同江、住建局肖强、交通局阿克然木·玉努斯、环保局周军、质监局王勤国、审计局骆东鹏、商务局许业平、农业局王志高、畜牧兽医局王守江、林业局克依木·阿不都热依木、水利局田亚东、国土资源局韩宪民、文体广新局祖农·沙依提、旅游局赵海燕、教育局汤梅、人口和计生委邢燕凌、民政局热哈提·艾力别克、公安局玉素甫·阿不列孜、国税局余剑、地税局努尔夏提·白尔大力、道路运输管理局王中强,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赵永胜、哈密银监分局李海龙、国家统计局哈密调查队赵晨光、地区邮政管理局张双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张汉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哈密供电公司吕新东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任雪峰同志兼任,其他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健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地区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重点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推进统计工作。

(三)大力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共享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共享数据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和部门统计数据协调性评估制度;依法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使用,不断提升部门统计信息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应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考核,促进部门统计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对部门统计工作、基础台账、数据质量、报送时间、统计档案等进行考核,对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的部门,定期进行通报,并将结果报送绩效考核部门。督查部门要会同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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