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行署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67号)精神,有力推进我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大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和田实际、体现和田特色、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和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工作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三、工作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已于2010年成立了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文体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地区发改、民宗、财政、教育、卫生、科技、文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全面推动的工作格局。地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文体局,负责制定地区古籍保护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各项任务。地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地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

(二)设立保护中心。按照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要求和地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在地区图书馆设立和田地区古籍保护中心,具体承担全地区古籍普查登记日常工作;按照要求适时向自治区提供普查数据;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组织全地区古籍工作培训。各县市要及时设立本县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本县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并向地区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部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并向地区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1、普查时间。2011年8月-2015年12月。

2、普查范围。主要包括全地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民宗、教育、卫生、档案、文物、地方志、新闻出版部门以及个人或民间古籍收藏机构等。

3、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其中:汉文古籍普查内容为1912年以前具有古典装帧形式书写或印刷的各类文字书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内容为1949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各类少数民族文字书籍(不包括由外国出版、印刷的书籍)。

4、普查标准。汉文古籍普查登记和定级执行国家文化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包括《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登记参照上述相关标准执行,定级标准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定级标准》颁布后遵照执行。

5、普查步骤。此次古籍普查登记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普查登记阶段(2011年8月-2011年12月)。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统一印发“现存古籍登记表”,由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填写、汇总后报地区古籍保护中心。个人或民间收藏机构的古籍普查登记由所在地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阶段:审核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4年12月)。地区古籍保护中心对全地区古籍普查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经地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第三阶段:整理编目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在普查的基础上完成和田地区普查数据库建设,形成《和田地区古籍联合目录》。

(二)做好管理申报工作。

1、规范管理。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要在古籍文献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规范化库房建设,制定古籍分级管理标准及相关保护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加强古籍文献收藏管理和书库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使我地区古籍保护工作步入常态化。

2、组织申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要组织建立《和田地区珍贵古籍名录》,并及时命名和田地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三)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1、参加上级培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古籍普查人员、修复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人才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2、依托高校培训。地区教育、文体等部门要努力争取定向培养计划名额,依托区内外高校为和田地区定向培养古籍保护人才。

3、争取援助培训。借助北京、天津、安徽三省市对口支援和田平台,进一步加大沟通衔接力度,积极开展古籍保护人才交流工作。

(四)做好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地区珍贵古籍征集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盗、贩古籍的行为。公安、文体等部门查没的出版物中凡涉及古籍、文献的,应与地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请专家做出鉴定后上缴地区古籍保护中心按相关程序收藏并保护。进一步改善古籍保存条件,为现存的古籍制作书柜、函套等装具,使珍贵的古籍得到妥善收藏和保存。

(五)做好再生性保护、整理、出版和利用工作。

积极开展和田古籍的学术研究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有计划地对全地区各民族各文种古籍开展微缩、复制、数字化、珍贵文献补刻出版等工作,使珍贵古籍得到再生性保护。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认真做好《中华古籍总目•新疆卷》和田地区资料收集、整理、编纂工作,完成自治区出版《民族记忆-新疆各民族古籍文献概论》、《维吾尔族古籍文献概况》等丛书的资料收集报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和田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住国家八部委和自治区大力支持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和田地区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本县市、本部门古籍保护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二)有序推进古籍保护工作。此次古籍保护工作任务重、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古籍保护工作。牵头单位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要加强同民宗、教育、卫生、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家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古籍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专家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人才的资源优势,在古籍征集、珍贵古籍文献入选、古籍出版、再造利用等方面大力开展古籍保护研究指导和咨询工作,不断深化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

(四)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对口支援省市援助的基础上,加大本级政府古籍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地区古籍普查、文献修复、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献整理以及宣传展示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大力宣传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普查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参与古籍普查工作。和田日报社、地区电视台、和田信息网要开设宣传专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扎实做好全地区古籍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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