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2月27日

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结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分级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专项紧急措施

4.3应急响应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4.4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4.5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经费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相关预案

7.4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和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工业品和原料等各类物资保障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张状态)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以及《和田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煤电油气运等综合协调是我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快速高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地区范围内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2组织结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成立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承担煤电油气运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行署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地区经信委和交通运输局共同承担,地区经信委主要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等的综合协调保障工作,地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交通运输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络表由地区经信委制发。

2.1.2联系单位包括地区发改委、商务局、安监局、粮食局、财政局、应急办等部门,以及有关县市、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生产等企业。

2.1.3和田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根据上级领导部署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协调任务,确保专项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地区经信委为和田地区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的应急综合协调主管部门,地区交通运输局为应急运输协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时涉及到的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处置工作,进入紧张状态可按照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针对我地区煤电油气运等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

2.2.2情况特别紧急(全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地区经信委与交通运输局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报请地委、行署批准,指令企业生产,统一调度资源,由地区经信委对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地区交通管理局对运输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应急直接指挥调度,确保指令得到贯彻落实。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加强煤电油气运等运行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地区经信委根据有关部门、经营单位的建议和本地区区域内市场消费特点,制订相关物资(如煤炭、天然气)的地区库存警戒线,作为启动应急机制的基础。

3.1.2监测预警工作要根据产生紧张状态的诱因,制订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其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气运等异常现象。

3.1.3通过监测预警或接到地区有关部门、经营单位、事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供给、消耗、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均应立即报告反映。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地区经信委及有关部门——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地委、行署,紧急重大情况按规定可同时直接上报地委、行署。

3.1.4紧张状态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1.5紧张状态报告主要范围如下(具体标准根据需要及时完善细化,国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煤炭

①全地区煤炭生产或调运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如发生持续性停产或大幅度减产事件、运输渠道严重不畅等事件,影响地区正常煤炭供应的。

②地区重点火力发电企业发电用煤严重不足,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供给中断15天,煤炭库存低于正常生产需求,且预计补充困难的。

(2)电力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和田主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30%及以上;和田市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和田主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及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③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和田主电网40%及以上,5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④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和田主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事故前的10%及以上,对和田主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成品油

①地区内各企业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的。

②全社会加油站突发较大范围停业,中石油和田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出现20%停业现象,引发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且预期持续10天以上的。

③由于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造成地区成品油资源持续紧张20天以上的。

(4)天然气

①油田单位供气不足,造成用气缺口较大;管道运行、输配设备出现故障、管线冻堵等突发情况,造成用气缺口较大的。

②燃气经营企业输配系统出现突发故障,造成大面积供气中断或供气紧张预计持续一周以上的。

(5)运输和输送

①运输干线、车站、枢纽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运转,以致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物停发待运,装车量持续急剧下降的;

②公路运输重点铁路、高等级公路、国道等公路干线交通持续中断关闭或长时间阻塞拥堵,造成大量客货车辆中途滞留的;

③和田机场、火车站因事故、灾害等原因持续关闭,大量旅客滞留无法疏散的;

④输送天然气等能源干线管道出现故障,造成天然气等能源输送量急剧下降的;

⑤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反恐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毒杀菌用品以及重要救灾物资,急需组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送达的;

⑥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天然气、粮食、化肥、棉花等大宗商品大量积压,造成相关产业大范围生产组织困难的。

(6)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

①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突发性生产总量严重不足,影响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

②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配置严重失调,严重影响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

3.2预防预警行动

出现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后,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要了解核实情况,综合协调,提出有效缓解措施或确定预警级别,由有关方面(部门)迅速组织落实,避免事态扩大。

3.3预警级别及分布

3.3.1紧张状态预警级别及发布

(1)红色预警级别(I级):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或已经对全地区或者是多行业经营、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地区经信委和交通运输局商有关部门提出红色预警建议,报地委、行署批准后联合发布公告。

(2)橙色预警级别(Ⅱ级):严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全地区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期间可能发展成行业性供需混乱的情况。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橙色预警决定,报行署备案并公布公告。

(3)黄色预警级别(Ⅲ级):较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县市或多行业经济运行产生较重影响。地区经信委和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黄色预警。

(4)蓝色预警级别(Ⅳ级):一般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县市经济运行产生明显影响,可能造成个别行业供需混乱的情况。地区经信委和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蓝色预警。

3.3.2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应由原批准部门及时做出撤销预警决定。

4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根据上级指示或紧张状态情形,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煤电油气运等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建议。重大措施报地委、行署批准后实施。

4.1.2应急响应分级:

(1)I级响应:特别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根据地委、行署的指示,在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基础上,启动或成立地区煤电油气运应急协调指挥机构,采取综合性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地区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相关工作组运转事项。

(2)Ⅱ级响应: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地委、行署批准,以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为主体,转为承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职能,采取跨部门联合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相关产业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

(3)Ⅲ级响应:较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合作,采取部门内专项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经济运行产生的较大影响。

(4)Ⅳ级响应:一般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采取适当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个别行业产生的显著影响。

4.1.3应急响应时间级别划分

应急响应时间是指从应急预案启动到结束时的时间,包括应急处置时间和应急保障时间。参照《国家发改委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结合我地区实际,应急响应时间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I级)应急响应时间按90天预计;二级(Ⅱ级)应急响应时间按60天预计;三级(Ⅲ级)应急响应时间按30天预计;四级(Ⅳ级)应急响应时间按20天预计。

4.2应急响应专项紧急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可以分别启动相应的专项紧急措施:

(1)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明确与各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煤电油气运等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2)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主要工作人员保持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3)实行紧急会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4)实施预案评审制度。按照缓解、消除紧张状态的要求,审核现有专项预案并补充特定内容,紧急制订急需的专项预案或工作方案。

(5)建立应急报告制度。通过煤电油气运等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向有关部门、企业以及有关县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及时整理汇总向地委、行署报告。

(6)开展专项应急协调。根据地委、行署指示,组织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7)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加强需求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气运等供给已经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协调需求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气运等需求的增长速度和结构。

(8)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和授予权限以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名义下达调度命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接受调度命令的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9)组织有关企业应急生产、紧急采购(进口),必要时征用调拨企业库存物资或设备、拟出口物资等,保障特殊紧急要求。

(10)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宣传报道等相关紧急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专项紧急措施。

4.3应急响应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地委、行署批准,采取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1)对煤电油气运等相关企业或县市实施临时应急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简化煤电油气运等行业相关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并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3)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或商品,征调相关库存物资或商品,缓解紧急需求。

(4)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特别紧缺情况下,对部分地区或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任务。

(5)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运等实行统筹分配。

(6)依据有关规定,制订、修订和审批煤电油气运等产品或服务的应急技术标准、规范等。

(7)依据国家《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督,组织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

(8)其他必要的综合或联合紧急措施。

4.4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1)地区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等;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共服务企业;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交通、铁路、民航,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8)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10)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4.5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煤电油气运等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4.6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地区煤电油运气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理方案,报应急响应原决定机关批准。

5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对应急征用、生产、采购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事宜,处置剩余物资和产品。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6.2经费保障

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实施煤电油气运等应急措施所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由地区财政按程序追加部门预算予以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地区一级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经行署批准由地区财政支出。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本预案所称应急指:为防止、应对紧张状态引发大范围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本预案所称紧急状态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煤电油气运等突发大范围供给困难,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首次编制和每3年一次的全面更新,每年组织内部评审1-2次,补充、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7.3相关预案

根据本预案原则,地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地区范围内主要联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照本预案编制或修订相应的预案。

7.4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煤电油气运等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对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加班等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