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克政发〔2016〕6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的通知》(新民发〔2015〕150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保障水平,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调整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由395元每人每月调整为410元每人每月;

2.农村低保标准由234元每人每月调整为254元每人每月。

二、四类人员调整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实施分类救助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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