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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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
近期,一些非标油品非正常渠道流入地区,干扰了地区成品油市场秩序,也使地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由于非标油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特别是对当前春耕生产带来很大威胁,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及时制止非标油品继续进入地区成品油市场,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第23号),地区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整治工作领导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事关地区社会稳定,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也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地区将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成品油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地区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经贸委主任薛俊强兼任,成员由地区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要按地区的统一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即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通力协作,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辖区内加油站,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加油站。各部门要在地区成品油专项整治办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好成品油市场秩序。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经销劣质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以及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个人或单位。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加强道路安全管理,配合工商部门严查非正常渠道跨区非法贩卖运输成品油的车辆。质监部门要加强加油机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油品的违法行为。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大税款征收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区域、主要干道加油站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发现经营非标油品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并严厉查处。
三、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市)、各部门要本着一手抓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一手抓执法部门监管的思路,坚持以防为主、规范在先、打防结合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形成有效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规范惩戒机制。
(一)严格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把成品油质量关。要加大非法炼制、销售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实际标号标识不相符、国家责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成品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成品油,质监部门要依法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油品要依法没收、销毁。
(三)严查进货渠道。成品油经销单位要严把进货渠道,严禁从小(土)炼油厂(炉)购进成品油。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成品油流进我区。要重点查处工矿企业跨区自购非标油品、非正常渠道购进成品油、将非标油品掺入合格油品以次充好、在经营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等不法行为。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与货源地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对非正常渠道流入我区油品的纳税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规定缴纳税金、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五)安监部门要加强安生产管理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储存成品油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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