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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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
为保障昆明城市饮水安全,确保清水海水库水量稳定,水质优良,有效解决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扶持补助办法。
一、扶持补助原则
有利于提高清水海水库水质,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利于改善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水源区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积极性。
二、扶持补助范围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补助对象限定于以下区域内农村户口人员:寻甸县六哨乡(拖期、五星、马山、横河、柏栎、大村、五村、板桥)、先锋镇(富鲁)、仁德街道办事处(清海、新田)、甸沙乡(鲁六、甸沙、海尾)4个乡镇(街道)14个村委会90个自然村。
三、扶持补助内容
(一)生产扶持
1.退耕还林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实施永久性退耕还林的,每年每亩补助现金300元,补助管理费20元;生态林补助期为16年,经济林补助期为10年,管理费补助期为5年;第一年种植生态林每亩一次性补助种苗费100元,种植经济林每亩一次性补助种苗费300元。
2.“农改林”补助。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补助标准由寻甸县政府参照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政策,结合当地租用耕地的租金价格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3.产业结构调整补助。对水源保护区马铃薯、豆类、中药材、食用菌等生产基地,连片500亩以上,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要求,制订生产和管理技术标准,按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生产技术和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的,每年每亩给予种植户100元的良种补助。
4.清洁能源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3平方米/户),每户补助1500元;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池,每户补助3000元(含中央、省级补助2000元)。
5.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助。按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水源保护区给予重点倾斜。
6.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补助。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实施的湿地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生态建设等项目,适当给予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
(二)生活补助
1.学生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业人口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技校)、大学的,给予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200元;高中(含职高)、中专(含技校)学生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每生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000元。
2.能源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能源费14元。
3.医疗补助。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农业人口自愿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国家规定个人应交纳部分的80%,其余20%由个人承担。
(三)管理补助
1.护林工资补助。每年市级财政安排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护林人员工资80万元。
2.保洁工资补助。每年市级财政安排清水海水源保护区保洁人员工资50万元。
3.县级监督管理经费补助。每年市级财政安排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35万元。
四、扶持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
(一)生产扶持项目报批程序
生产扶持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50万元以下项目可适当简化。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后,每年年初由寻甸县政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优先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水源保护规划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其中,退耕还林、“农改林”项目由市林业局进行审查;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项目由市农业局进行审查;劳动力转移项目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查。各审查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水源保护工作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市重点水源办和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实施意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实施。
(二)扶持补助资金管理
1.生产扶持项目完成后,相关县在1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市重点水源办和市级财政部门参加,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拨资金。
2.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各项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受益人员,属于“一折通”发放方式的按“一折通”发放,非“一折通”发放的按原渠道发放。
3.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操作办法,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扶持补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寻甸县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按照制度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五、扶持补助考核
扶持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核定,动态管理。每年依据水质监测评价、年度管理考核和调查统计结果核实认定。具体如下:
1.能源补助、管理经费补助资金与水质监测评价结果挂钩。水质监测数据由市环保局提供,并提出评价结果。水质考核指标执行GB3838—2002表中的21项指标,以2010年、2011年平均值为基数,采取正常年景下年度水质监测评价结果与基数对比进行考核。水质污染情况比基数增加5%、10%、15%、20%(含20%以上)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5%、10%、15%、20%。
2.学生补助人数由市教育局审核,能源补助人数由市农业局审核,医疗补助人数由市人社局审核,护林工资补助由市林业局审核,保洁工资补助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
3.生产补助资金按照核实和检查认定的面积和数额拨付。
4.管理经费、护林工资补助、保洁工资补助根据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结果拨付。护林员、保洁员的具体人数由寻甸县根据工作情况决定。保洁工作也可采用市场运作模式,公开招标选择,寻甸县政府做好监管。
5.发生违法开垦,盗砍树木,向沟渠、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集镇、村庄卫生不达标,禁牧区放牧情况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扣减管理经费5000至15000元。被媒体曝光的加重处罚,每次扣减2万至5万元,直至追究行政领导责任。
6.偷砍、盗伐林木,违法开垦土地,乱倒垃圾、污水的,视情节取消该户当月直至全年的能源补助、学生补助。
六、社会监督
1.本扶持补助办法由寻甸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广泛宣传,并在市、县相关网站上公布。
2.资金公示。扶持补助资金在兑付前须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补助兑付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生产补助和生活补助公示明细到人、到户,能具体到个人的必须到个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3.市级有关部门和寻甸县政府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限期查处群众举报。
七、扶持补助时间和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退耕还林补助期限按本办法中的具体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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