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成果,规范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工作,促进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参照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办关于《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创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以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积极创先争优,加强窗口单位自身建设,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评创对象为全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厅授予“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

第四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省厅根据全省司法行政基层站所工作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名额。

表彰方案由省厅纪委、监察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创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参评工作,加强对评创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评创的总体标准是:

(一)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针,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能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收费、照章办事;工作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实行办事公开;无办事不公、滥用职权、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目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到位;服务热情耐心、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未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晰,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礼貌,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制度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投诉处理依法、公正、及时。

(六)经常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平时明察暗访情况好。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评议抽查活动中名列前茅。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还应符合以下分类要求:

(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1.建筑外观及标识规范醒目,外部环境整洁;内部布局合理,设施完好;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

2.中心工作人员能满足AB岗替换的需要,履行各项服务承诺,遇有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迅速解决。

3.设置有投诉电话、意见箱(薄)。

(二)司法所

1.标识规范明显,办公区域功能划分合理。

2.参与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3.不利用职权乱摊派、乱收费,不接受当事人馈赠和吃请。

(三)县级法律援助中心

1.接待场所外部环境整洁,秩序井然,有醒目的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功能齐全,制度上墙。

2.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工作守则、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等管理制度。

3.设置AB岗制度,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向受援人通报办案结果,告诉救济途径和行使权利的期限等。

4.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能快速反应,迅速解决。

5.设置有投诉电话、意见箱(薄)。

(四)公证处

1.服务窗口外部环境整洁,行业标识规范醒目;服务窗口整体布局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提醒标识清晰易懂;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打扮得体。

2.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及公证员资格公告。

3.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对特殊或紧急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4.严格按规定收费,无给当事人回扣、减少办证程序等不当行为。

5.设置有投诉电话、意见箱(簿)、网络投诉系统。

(五)律师事务所

1.办公环境整洁、卫生,行业标识规范、醒目;内部布局合理。

2.仪表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3.遵守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和收费标准;法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4.收、结案及办案程序规范便捷。

5.有专人接待投诉,公开投诉电话、意见箱(簿)。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

1.内部环境整洁,装备良好、设施完善;有规范醒目的法律服务标牌、工作人员席位卡。

2.严格执行合伙人会议、所务会议、人员聘用管理、卷宗档案管理、财物管理等制度;向社会公开、公示机构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业务范围、服务宗旨、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及执业人员照片。

3.结案有告知、回访,案卷规范,内容齐全。

4.不利用职权乱摊派、收费;注重社会效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司法鉴定机构

1.接待场所外部环境整洁,秩序井然,行业标识规范醒目,提醒标识清晰易懂;接待场所布局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齐全,便民服务周到。

2.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公开接待项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资质及风险提示。

3.收、结案及鉴定程序规范便捷;对特殊或紧急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4.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不擅自设立司法鉴定受理点搞不正当竞争;严格按规定收费,不乱收费;无给当事人回扣、减少鉴定程序等行为。

5.设置有投诉电话、意见箱(薄),接受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授予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称号:

(一)站所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法律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二)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纠风、效能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违规行为,在诉讼中败诉的;

(五)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

第八条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站所自评。参评站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自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县级司法局审核同意,报市级司法局考评。

(二)市司法局考评。市级司法局对县级司法局推荐的参评站所进行考评。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厅纪委监察室。符合条件的省直律协直属的律师事务所,由省直律协向厅纪委监察室推荐。

(三)主管部门会审。厅纪委监察室汇总各市司法局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站所类型,将申报材料按业务线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筛选。

(四)考核和公示。省厅组织考核组对候选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和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表彰。候选名单经厅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公示结束后予以表彰。

第九条对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荣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申报表

http://www.zjsft.gov.cn/art/2012/1/21/art_21_35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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