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湖政发〔2012〕16号
颁布日期:2012-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力度,全力实施“增强‘三力’、奋力崛起”发展战略,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四区一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按照规定做好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工作,推进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更注重对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考试。

3.健全公务员学法长效机制。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定期安排专题法制讲座、政府学习会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形式,学习依法行政、重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为重点学习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4.稳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省级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加快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推进强镇扩权,依法赋予中心镇相应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三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坚决纠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不规范现象。

5.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下沉服务职能。深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加强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健全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等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数据库,依法向社会公开、共享。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有序竞争和多元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减行政审批项目,推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健全投资项目联动审批机制,推广行政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实施,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重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防止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以及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出现。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研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加大纠错力度,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9.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出台工作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效果的监督。

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事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对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1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以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为重点,实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1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和问责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指标考核等方式,及时掌握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据此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集体讨论决定、案例指导、行政决定公开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执法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14.切实规范行政裁量权。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权。按照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进一步加强说理式行政执法工作,倡导行政执法文书从法理、事理、情理角度进行充分的说理。

1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事项、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责任不明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持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七、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心镇探索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倡导由行政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发布行政复议审查报告,综合分析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

19.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健全政府与法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司法建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反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进行庭审观摩不少于两次。

八、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

20.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和执行、公共资源配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安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要规范和监督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

2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事关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22.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拓展评查范围,提高评查实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有权机关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3.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4.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班子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5.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认真贯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6.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重视乡镇法制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相应责任,切实做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以法制机构为依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聘任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

27.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完善政府法治宣传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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