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金政告〔2013〕2号

为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重点建设项目征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迁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项目征迁告知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征地告知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问责,严肃处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开发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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