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浙江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构成现代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推进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对实施“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加快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和转型升级,加速产业形态由“丽水制造”向“丽水创造”转型,加速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工业经济整体竞争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扶持重点和发展目标。重点支持在丽水市区注册登记的相关工业设计机构,包括入驻设计基地的各类工业设计企业、与设计基地企业开展设计业务合作的本市制造企业、丽水工业设计基地运营机构,以及各县(市、区)市级工业设计基地等。力争通过努力,完成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示范区建设任务,集聚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及产学研机构,集聚一批有才干有创新能力的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培育一批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产业成为提升制造业水平的重要力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不低于15%;工业设计服务总收入年增长不低于15%;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数量增长不低于20%;每年培育1家以上(含1家)省级优秀设计企业;市级财政对省级示范基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低于省里的三倍,年增幅不低于30%。

三、加强对工业设计基地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编制实施丽水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着力推进丽水市省级、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省级设计基地建在市区。建设初期,由基地运营公司整体承租企业闲置厂房后转租给设计企业。同时,在丽水绿谷信息软件园内规划建设2万平方米的永久性工业设计基地。入驻临时基地的设计企业可优先承租入驻永久性工业设计基地。成立基地运营机构并加大政策扶持,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按《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12〕4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对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开展正常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包括支持开展对基地房屋租赁维护管理、形象策划与推广、招商及奖励、设计成果展览、设计服务合作、设计人才培育、设计监测统计等。鼓励丽水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市内外院校与丽水工业设计基地开展合作,签订并实施战略合作协议。

四、鼓励设计企业向基地集聚。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丽水工业设计基地(省级)的,经考核达到入驻协议要求的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设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经营活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八年给予50%奖励。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专业设计人员在5人以上的设计企业,按入驻时间先后分档享受租金减免。基地挂牌开园前签约入驻并营业的,租金免三年;基地挂牌开园后一年内签约入驻并营业的,租金免两年;开园满两年后签约入驻的企业,租金免一年。

(三)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专业设计人员在5人以上的设计企业,按其技术设备购置总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8万元。

(四)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设计工作室并入驻基地,注册资金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未达前款条件的,租金补助按前款入驻时间优惠,设备购置补助3万元。

(五)鼓励开展工业设计企业招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引进设计企业并入驻丽水工业设计基地的,可计算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成绩,并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2号)有关质量加分条款执行。同时,允许基地运营机构从工作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奖励给相关社会中介人(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每协助引进1家注册资金50-300万元的设计企业,给予该单位质量加分项计加1分,按注册资金总额1‰奖励给社会中介人;每协助引进1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国内设计企业或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外知名设计企业,给予该单位质量加分项计加2分,并按注册资金总额2‰奖励给社会中介人。

五、推进认定一批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经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或省级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快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本市制造企业与基地内的设计企业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设计服务费的5%给予双方奖励(以税务发票为准),每家设计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制造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制造企业的奖励按财政体制兑现。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的,只允许一方享受设计服务费奖励。

七、支持工业设计企业积极申请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参照《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2010〕10号)文件,设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设计企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给予相应奖励。

八、加强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将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分层次分类别纳入丽水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按《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丽委〔2011〕8号)等系列文件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鼓励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与基地开展战略合作,共建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达到工业设计培训基地要求的,按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政策执行。鼓励基地实施工业设计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每家设计公司选送1-2名专业设计人才参加设计专业培训,培训费按实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工业设计师的职称评定办法和工业设计技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工业设计师职称评定和技能评价。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创新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创新团队。

九、完善工业设计基地公共服务功能。灵活采用政企共建、服务外包、设备租赁等形式,建设工业设计成果交易平台、计算机仿真模拟平台、快速成型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工业设计数据库等公共平台,并按技术设备购置投入的8%一次性给予相关承建单位经费补助。

十、推动营造良好的工业设计氛围。支持举办各类创意活动、设计展会或设计成果竞赛,对本市工业设计企业获得国际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际银奖或国家级金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银奖或省级金奖的奖励2万元。设立市级工业设计奖,择优评定一批最佳设计产品、最佳设计师、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市级设计成果应用示范企业,并给予个人1万元、企业3万元奖励。对设计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或由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举办的设计展等会展活动的,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十一、建立入驻设计基地企业的绩效考核与退出机制。所有入驻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工业设计企业,须与工业设计基地主管部门签订入驻协议书。经考核,业绩达到协议书规定要求的工业设计企业,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经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协议书要求的,基地运营机构将要求设计企业退出基地。

十二、加大对工业设计的财政投入。从2012年起三年内,市财政累计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包括对设计基地软硬件设施改造投入和基地运营机构的补助,以及对入驻基地的设计企业的补助,促进设计成果转化的补助,设计人才引进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组织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补助,工业设计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的补助等。

十三、加强对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支持政策,加快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创建工作。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工业设计基地及基地内帐证健全的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与基地设计企业合作的市内帐证健全的制造企业。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条款指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现。

十五、企业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条款。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1日

附件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

(一)贯彻落实本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二)配合市里建设工业设计基地,协助引进1家以上工业设计企业或引导本县制造企业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入驻设计基地,为相关制造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

(三)制定政策条款,支持本县制造企业与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设计企业开展合作。

(四)积极创建市级工业设计基地。

二、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

(一)贯彻落实本意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基地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二)配合丽水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协助引进1家以上工业设计企业或引导核心区内的制造企业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入驻设计基地。

(三)积极组织开展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对接活动。

(四)积极推动科创园创建市级工业设计基地。

三、市人才办

(一)落实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基地人才队伍建设。

(二)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引进高层次工业设计专业人才,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应的人才政策。积极推荐优秀人员申报省或国家千人计划。

(三)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创业创新团队。

(四)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四、市发改委

(一)在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二)积极推荐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申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相关政策。

(三)积极帮助设计基地内企业申报省里有关专项资金。

(四)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五、市经信委

(一)负责牵头全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承担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丽水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五)指导开展市级工业设计奖励评选和设计成果展览。

(六)指导管理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七)指导开展对工业设计产业的统计监测。

(八)推动引进工业设计企业。

六、市科技局

(一)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二)引导科技人员在设计基地创办设计企业。

(三)指导设计基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积极帮助设计基地的企业申报上级有关科技专项,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五)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指导建立设计合同登记制度。

(六)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七、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贯彻落实本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二)统筹安排并及时兑付市级财政对工业设计产业和设计基地的财政扶持资金。

八、市人力社保局

(一)牵头建立工业设计人才评价机制。将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分层次分类别纳入丽水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二)落实上级有关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

(三)支持设计基地、设计企业选送优秀工业设计人才赴国内外著名院校和设计机构培训。

(四)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九、市协作办

(一)配合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引进工业设计企业,并做好工业设计企业引进考核工作。

(二)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工业设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

(二)配合指导管理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三)协助引进1家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基地。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