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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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3〕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体教结合,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教育工作,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保证所有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体育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校建设。要将体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体校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已经停办或没有体校的县(市、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1〕55号),积极设法恢复和创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或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
(三)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律,整合资源,创新体校管理模式,将运动员文化教育交由教育部门负责,在充分利用各级体校现有文化教师资源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当地教育部门委派补充。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核编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体校原有文化课教师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部门统一实施教育业务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各类体校文化课教师应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接受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
(五)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由体育、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全市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共同制订各类体校学生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政策;实施运动员赛前文化课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比赛。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举行。
(六)各级体校要认真落实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评机制。体校招收运动员,必须经文化课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允许体校学生在原输送学校注册并保留学籍。
(七)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市水上运动学校是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要抓紧研究、加快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校与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尽快形成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市水上运动学校招收的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序列,统一实施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管理,统一安排文化教师的培训教研、考核评比和职称评定,统一调配文化教育的师资和设备。
二、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积极创造条件
(一)继续实施和完善体育特长生招生政策,还未制订实施的县(市、区)要抓紧制订实施,至少保证获得省单项比赛金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省运会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初中段运动员,可以免试直升普通高中就读。经市级体育和教育部门共同布局命名的义务教育段训练点学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确保每年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占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3%以上;全市各普通高中原则上应确保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占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1%以上;承担“市队县办”项目的学校,可跨地区招收体育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由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以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名义变相择校和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
(二)继续实施和完善体育中考办法,增加中考体育分权重,从2014年开始,体育中考总分由40分增加到50分;实考项目从2项增加到3项;考试的内容体现普及性,有利于学生自主选择,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体育锻炼。
(三)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运动会竞赛体制,激励各高校办运动队开展体育训练,鼓励高校与体育部门联办优秀运动队。文理学院体育学院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本市体校毕业生。
(四)各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
三、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不断提升运动员保障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0〕189号)精神,严格执行运动员伙食标准,确保业余训练布局经费100%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从备战省运会周期训练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备战专项资金,实行重点保障。
(二)切实加强运动员伤病预防工作。全市开展业余训练的各级学校,要广泛开展运动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伤病防治意识;各级体校要加强体科所(室)的建设,强化医务监督,实施科学训练,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
(三)全市所有参加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均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全市性体育竞赛和组队参加省级各类体育竞赛,组队单位均必须为所有参赛运动员做好健康检查和保险工作。
(四)关注关心绍兴籍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聘用政策,努力拓宽退役安置渠道,帮助优秀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五)全市事业单位采用考核方式选聘有体育特长工作人员的,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绍兴籍退役优秀运动员。教育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把具有教师资格(教练员资格)并符合其他招聘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纳入招聘范围。凡入选奥运会决赛,获得全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前八名,或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资格的绍兴籍优秀退役运动员,符合体育教师或教练员招聘条件的,可采用单招单考的形式,录取为正式在编体育教师或教练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如具有正式事业编制身份,并愿意回绍工作的,可由所在地教育、体育部门考核,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程序直接调入当地体校或相关学校。乡镇(街道)、社区应优先聘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体育、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制订全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指导、督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