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函(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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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等八部门联合召开的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在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到位、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规范的基础上,对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畜禽养殖等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的;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进行重点整治。
2.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在确保建成运行三年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75%的同时,重点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排放或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推进垃圾填埋场环保“三同时”验收,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企业的进一步排查。
2.开展涉砷行业污染专项检查。重点规范企业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行为,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进行整治。
(三)继续深入开展我市传统工业和新兴产业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继续深入检查船舶修造业、水产品加工业以及涉危(化)企业和废油处置企业,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对船舶修造业整治重点是查处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环保台帐不齐全不规范、固废堆放场所设置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水产品加工业整治重点是查处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环保台帐不齐全不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查处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没有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的小型企业,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对甲壳素生产、原料运输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专项后督察,重点整治超标排放和敞开式运输对沿途污染问题。
4.对涉危(化)企业进一步排查与整治其环境隐患,重点查处环保台帐不齐全不规范的;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未建设环境应急设施、未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的化工、油品储运和工业气体生产经营等涉危(化)企业。
5.对废油处置、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废油、油水混合物、废渣不规范处置、回收的;台帐不齐全不规范的企业,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四)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重点检查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高浓度沼液排放问题要作为今后污染防治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涉砷行业、船舶修造业、水产品加工业、涉危(化)行业、废油处置行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阶段性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有关部门将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贸、监察、公安、司法、城建、交通、水利、农林、环保、安全监管、港务、水务、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农林部门作为全市畜禽养殖场的主管部门,要抓紧帮助企业落实治理措施,加快治理工作进程;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查车辆,防止货物扬散、污水漏滴污染环境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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