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政办发〔2004〕9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引进增量资本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省国资委2004年9月)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引进增量资本改革发展问题(以下简称增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增量改革,着眼于引进实力雄厚、优势明显的战略投资者,进行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二、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国有中小企业要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目前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以实行增量改革,改革后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原国有净资产折股额应高于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三、实行增量改革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通过报纸、网站、投资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招商信息,广泛寻求投资合作伙伴。
四、参与企业增量改革的投资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投资能力;
(二)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
(三)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
(四)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行增量改革的企业,其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者)可以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申请对企业进行投资。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暂不作为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增量改革。
六、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货币资金来源必须合法,非国有投资者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为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贴现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动用改革企业的资金归还其融资款项。投资者已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其他有争议的资产,不得作为出资。
七、国有企业实行增量改革,应经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革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须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资金),做好职工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八、原国有企业可投资的净资产(扣除提留费用),按评估调账后的价格,作为资本金入股改革后的企业。投资者出资认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国有股每股(元)净资产,并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原企业盈利能力、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确定。
九、参与企业增量改革的投资者,通过组建的评审委员会选择,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建,成员一般由改革批准单位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企业管理人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原企业员工要求对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十、国有企业实行增量改革,应向改革批准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改革方案以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意见;
(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四)改革基准日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内部公示情况;
(五)投资者公开选择的情况以及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
十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增量改革,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监管企业子企业增量改革,由监管企业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增量改革,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批准手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增量改革,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或审核。
十二、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按《公司法》及有关股权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增量改革变为非国有控股企业,须制订改革方案并经企业股东会决议后,报改革批准单位批准。
十三、各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组织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以改革促发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好投资者选择关、审计评估和资产处置关、改革方案论证审批关,确保增量改革规范进行。对在改革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以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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