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0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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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八日
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大冬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境内涉外旅游县(市)、区、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境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四)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信息产业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标识。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信息产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境内网站进行监测,及时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查处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的网站,还应当要求境内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有效防范单位或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和大冬会期间兴奋剂药品的安全使用。
(二)重点督查阶段(自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局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境内涉外旅游县(市)、区、局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
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各地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各级政府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各地的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局要把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建立平行调查发现机制,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地方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建立平行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案件线索,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反兴奋剂的工作部署,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抓紧抓好,市政府决定成立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建路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熙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长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李延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淑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铁峰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齐彬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恒锐市工商局副局长
邢伟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崇明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落实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进度、开展明查暗访、沟通反馈信息、提出协调建议等,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淑艳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科长吴青担任,联系电话:61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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