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化工危险品经营场所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1-06失效日期:2001-03-2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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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化工危险品经营场所的通告

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化工危险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外环路经内,经营化工危险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清事整顿化工危险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保证城芡经工危险品经营场所彻底改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对化工危险品经营场所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

三、对新开办的化工商品经营场所,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四、各有关企业和个体业户要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服从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安排和要求,主动配合,自学做好整改工作;对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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