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办发〔2001〕4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建设工作,促使捐助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及搞好服务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据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帮助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建设,是保证捐助活动向经常性、社会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各级领导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及服务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迅即在全市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今年年底前,在全市逐级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市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接收中心”);各区、县(市)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以下简称“接收总站”);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以下简称“接收点”)。市直各部门、群团组织、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哈中直省属单位及驻哈部队也可设立捐助接收工作点。“接收中心”和“接收总站”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组建。“接收站”和“接收点”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其他接收点由市接收中心或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设点单位协调组建。市接收中心在市民政救灾捐赠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并加以完善,根据新的任务和工作内容,充实力量,完善设施,并设立救灾扶贫捐助物资储备仓库和捐助款专门帐户。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国际、国内及我市各部门、群众团体、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在哈中直省属单位及驻哈部队的捐助,统一存储社会捐助的物资,直接接收社会捐款,对全市接收站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开展经常性的“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活动等。市接收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政街6号(联系电话:2133213,传真:2133214)。
各区、县(市)接收总站要有固定工作场所,设专职工作人员,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并建立捐助物资储备仓库(暂时不能建立固定场所的,要借用或租用),负责接收本地区社会捐助和物资存储。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托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设立捐助接收站(点),配备固定人员,负责接收当地居民和社会的捐助。市直各部门、群众团体、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在哈中直省属单位及驻哈部队,从实际出发设立接收点,指定人员负责捐助接收工作。
三、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的管理,一是接收捐助时,要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捐助款物接收专用凭证,不准使用替代凭证。二是对捐助款物要及时统计汇总、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三是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要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接收的捐助款物,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调集、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加强领导,纳入议程,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款物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形成全市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浓厚氛围。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2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