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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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提高屠宰加工水平,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合理布局和确保猪肉食品安全,按照提高审批标准、适度集中规模、调整压缩数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定点屠宰加工环境,尽快实现我市肉类加工销售体系现代化。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屠宰厂过度集中、分布不均的区域要调整压缩。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再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近郊生猪定点屠宰厂向远郊转移。
(二)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集中利用资源,优化存量配置,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定点屠宰企业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
(三)严格环境保护、创新发展模式。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定点。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的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企业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
三、设置标准
(一)提高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到2007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条件。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全部退出。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定点屠宰厂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0头以上规模,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到2010年,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要占市区供应总量50%以上。
四、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我市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900万头,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按照适度集中、压缩数量、提升规模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总数控制在25家以内,比现在的36家减少11家,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为每年700万头,实现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我市定点屠宰厂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北辰区、津南区各设置1个屠宰厂;西青区、东丽区、宁河县各设置2个屠宰厂;武清区、静海县各设置3个屠宰厂;蓟县、宝坻区各设置4个屠宰厂。
全市12个有农业的区县面积11349平方公里,每个屠宰厂辐射半径约为12公里,既集中规模,又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屠宰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自营比重,提升配送功能,建立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能力,确保猪肉的安全供应。
规划的落实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是自规划发布之日起,各区县停止审批超出规划数量的屠宰企业;二是到2007年底前,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屠宰企业全部退出;三是通过调整布局和压缩撤并,2010年底前各区县屠宰厂控制在规划数量以内,全市屠宰厂总数不超过25个。
此外,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地处边远、埠际之间、配送困难的地区,为保证农民食肉方便,可临时设置极少量经过另行规划、管理严格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经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小型屠宰厂。
五、审批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商务部门依据全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在设置数量上不能突破全市规划要求,在设置布局上要注意合理布点,在设置标准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定点屠宰厂审批程序,由区县商务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的调整压缩工作。根据规划和标准,对保留的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大型屠宰企业为骨干,中型屠宰企业为基础的放心肉生产格局。
(四)制定有关扶持配套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布局调整、压缩数量,体现了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效益和居民食用安全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区两级政府对被压缩调整的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妥善解决压缩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强化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和猪肉市场的检疫、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屠宰厂卫生许可及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肉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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