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的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06〕 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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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的意见
鸡政发〔2006〕4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标准,完善程序,做好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工作
(一)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或经营。
(二)残疾职工必须达到规定比例(生产加工企业残疾职工占企业职工的50%以上,服务性企业残疾职工占企业职工的35%以上)。
(三)残疾职工有上岗证和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独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有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合理,比例适当。
(七)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八)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残联、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上述八项标准搞好新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符合条件的,继续按原程序审批,即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国税、残联初审核实,经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市国税、残联复审,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政府审批、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及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达不到条件的不予申报;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通过年检验证和定期、不定期抽查、复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残联负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维权保障工作,搞好《残疾证》的核发验审,检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比例和上岗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达不到标准的、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福利基金的,福利企业年检验收时,市残联不予复审,并及时协调民政部门整顿清理,直到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负责财务检查及退税管理工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已经退税的要及时清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催缴,确保残疾职工全员参加“三险”保障。
三、搞好服务,加强指导,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工作理念,经常深入社会福利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其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障残疾职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要引导社会福利企业认真落实国家退税优惠政策,退税资金除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外,要全部用于残疾人事业中。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不断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2.鸡西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证审批登记备案表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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