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整治损坏城市绿地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布〔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严格整治损坏城市绿地行为的通告

佳政布〔2010〕9号

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把我市打造成秀气、灵气、洋气、漂亮、幸福指数较高的快乐型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绿地保护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改变城市绿地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凡擅自占用绿地者,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撤出占用绿地,将绿地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民事赔偿。

二、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上刻字、钉钉、晾晒物品、拴系牲畜。

(二)取土采石、放牧,倾倒垃圾、残土、积雪、残冰、残油、污物。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剥树皮、挖树根。

(四)就树搭棚、架设缆线。

(五)距树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窖。

(六)擅自设立广告牌匾。

(七)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八)其他有损绿地行为。

凡有上述违法行为者,依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欢迎广大市民给予关注和监督,举报电话:8669203。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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