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咸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实施方案

近几年,通过关井压产和调整布局,全市矿山企业从2001年389家压缩到目前的345家,采掘产值由2001年的2.1亿元增加到现在的3.3亿元。同时,对无证勘查、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权和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地方矿管秩序整顿不彻底,有的地方因巩固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反弹,有的地方个别矿种的开采管理还处于失控状态;矿山布局不合理,矿产资源粗放利用,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不注重安全生产等问题仍较突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集中时间学习《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到各个矿山企业。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年度逐步推进。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2005年12月以治乱为主。

2005年底前,各地要组织国土、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省政府提出的十个整顿重点,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此次清查的重点是:崇阳县的沙坪、石城、桂花泉、高枧等钒矿区和港口的煤矿区;通城县的北港长石矿区及塘湖的采石与钒矿;咸安区的桂花白云矿区和汀泗桥采石区;通山县洪港镇的青石板、大理石、硅石矿区和闯王镇的硅石矿区及横石煤矿区;赤壁官塘驿煤矿区及赵李桥、莼川的采石矿区;嘉鱼陆溪金矿区及白云山采石区等矿区。具体完成五项工作:

1、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必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予以杜绝。

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以治散为主。

2006年6月底前,各地要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合执法,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证照,并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2006年7月—2007年8月全面开展各项治理。

各地要在200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落实国务院的六项要求和省政府的九点工作部署,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性循环。基本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和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2007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做好相关准备,迎接省政府的验收。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市政府已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咸政办发[2005]83号),并确定由市国土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分阶段、不定期对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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