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云府办〔2008〕6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云府办〔2008〕65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全市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现根据省交通厅等十二厅局《关于印发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08〕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并在治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和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期有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行为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1、建立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治超工作制度。把治超联席会议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有机整合起来,在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同时,召开治超联席会议,把治超工作与交通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提出对策措施。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治超工作汇报,解决治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治超工作,协调抓好各项治超工作的落实。
2、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超限超载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在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治超站点以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路面执法,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或引导到治超站点实施卸载,并对违法驾驶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始终保持治超的严管态势,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并实施统一调配,人员不到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交通公路部门在卸货之前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治超站点免费堆放3天,超过3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10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赔(补)偿标准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4、各级公安部门要增加治超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各治超站点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的治超工作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依法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量检测设备准确。
(二)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源头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与其签订相关责任书。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所许可企业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安装称重设备,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车辆装载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通过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超限行为。
2、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出售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无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在年度审验时仍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发放行驶证。
(三)明确目标,落实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我市开展路面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要在下列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进行:
(1)一个省际治超检查站:云浮G324线河岔收费站;
(2)两个交通稽查站:振民亭交通稽查站(包括振民亭收费站、大庆收费站、永安收费站)、罗新交通稽查站(包括黄岗收费站、素龙收费站、冲花收费站);
(3)16个流动治超检查路段:国道324线振民亭收费站路段、国道324线腰古路段、国道324线过境公路路段、县道468线河骑线路段、国道324线永安收费站路段、省道368线云安公路局路口路段、国道324线镇安路口路段、省道276线黄岗收费站路段、省道113线稔村收费站路段、省道113线天堂路段、国道324线河岔收费站路段、国道324线冲花收费站路段、省道352线罗定与郁南交界处路段、省道368线南江口路段、省道368线都城收费站路段、省道352线平罗收费站路段。
2、建立治超联合检查联动机制,对路面治超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交通、公路和交警部门组成强有力的治超专业队伍,坚持24小时连续不间段分4班治超,严肃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在治超站内发现的既超限又超载的车辆,比较超限和超载罚则后,按较重的罚则由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罚。严格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全市协助检查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全市所有治超站点、流动稽查路段重点拦截检查,依法从重处罚。
3、建立健全运输信息监控网络,建立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要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运证和从业资格。
4、加大治超经费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公路部门预算,加强治超经费财务管理,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正常运作。治超经费的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的规定执行。
5、积极推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按照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市交通局、公路局、物价局要配合省交通厅、物价局做好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方案,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
6、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市交通局、物价局要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适当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7、推进治超工作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支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角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8、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治超工作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各种形式乱收费、乱罚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主题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意见通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