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做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减少群众上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函[2003]240号

关于印发做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减少群众上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农业局、信访局《关于做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减少群众上访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

减少群众上访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珠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与珠江流域各市签订了珠江整治责任书,提出了包括清理整顿养殖业的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市于去年12月开始全面铺开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截至9月10日,全市累计清拆养猪场2586个,清理生猪31.2万头,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81.5%和85.42%,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水体污染负荷,改善了局部环境景观,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年初见成效”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因清拆养猪场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众投诉、上访越来越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急剧增加。

为认真解决好群众上访问题,确保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现就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镇区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对已经发生的越级上访,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好群众上访问题,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

二、制定全市清拆养殖场最低补偿标准。

建议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建设、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标准,制定全市最低的清拆养殖场补偿标准,供各镇区参考。各镇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方案。同时,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切实解决好清拆养殖户的生活出路问题,实行优先安排就业,确保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

广泛利用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宣传《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46号令)等有关规定及清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意义,提高群众认识,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控制新建养殖场,防止养殖场在本市迁移。

各镇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对新建养殖场要严格把关,防止养殖场迁入。严格执行《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凡在环境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不论规模大小,一律限期关闭或搬迁;其他地区的畜禽养殖场要全面符合防疫、环保有关条件,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保留。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信访局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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