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2年第71号
颁布日期:2002-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第71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二○○二年四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

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

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件政

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219.135.157.254/006939748/200909/W02009091561064828905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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