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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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济源市人民武装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今冬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等问题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对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教育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教育退役士兵的落脚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宣传军队优良传统、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退役士兵服务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教育士兵自觉服从部队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三、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今年退役士兵运送工作。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等工作。要及时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爱护退役士兵,帮助他们解决途中困难,保证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使他们顺利返乡。各地政府要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照《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要求,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密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政府统一下达。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对垂直管理系统由省下达计划,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各地可直接进行分配。中央驻豫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
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对于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安置政策。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退役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
在分配形式上,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计划数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其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退字〔1999〕5号)执行。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实施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进行移交。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省民政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落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的通知》(豫民退字〔2001〕2号)执行。
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要进一步做好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实行易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职业技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培训教育,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加大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都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情况,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拒绝接收、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查究;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置工作,确保2002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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