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企业自身安全水平。

(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沟通联系制度。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安全事故情况或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域的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市公安、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等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内的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在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业的中央、省属企业在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可以对中央、省属企业在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但不得实施经济处罚。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受市安监局委托对市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国资委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

(六)中央、省属在黄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管辖权属不明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三、做好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依照有关规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企业以及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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