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后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五保对象是社会的最弱势群体。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来源渠道发生变化的新情况,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款物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油和360元定补资金”的标准,落实供养款物,保证兑现。

1、认真核实农村五保对象底数。各县(区)、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

2、切实落实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供养资金采取“县(区)、乡(镇)两级分担,乡(镇)兑现”的办法,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和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亦应从集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确保按供养标准足额发放五保户的定补资金。对五保户较多的贫困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切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口粮。五保对象的供养口粮按原有渠道解决,即:发包、代耕、帮种五保户田地供给部分口粮;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邻里相帮、互助互济等办法解决。保证五保对象每人每天不少于1斤口粮。

4、已经开展农村低保的县、区,对农村五保对象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救济,做到应保尽保。

三、积极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帮扶活动

五保对象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帮扶活动,落实县(区)、乡(镇)直机关单位结对帮扶敬老院、五保村的具体措施,把节日的走访慰问与平时的关爱送温暖结合起来,切实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供养口粮、疾病护理等实际困难,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在帮扶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学校的作用,把帮扶活动与培养教育青少年结合起来。县(区)、乡(镇)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帮扶活动,对结对帮扶进行造册立档,加强与帮扶单位和个人的联系沟通,每年对帮扶活动进行总结表彰。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帮扶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五保户的良好氛围,树立“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的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县(区)、乡(镇)的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民政部门的情况汇报,协调落实供养资金,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各乡(镇)政府要具体组织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制订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监督基层落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款物,加强对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的管理,确保敬老院和五保村办一个成功一个。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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