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8〕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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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南府办〔2008〕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吸取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严重透水事故教训,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下旬至11月初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一)煤矿方面。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严格复产验收工作,整治完毕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加强对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防范,特别是要强化矿井水害治理工作,查清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存在水害危险的矿井要加强排查整治,该撤出人员的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要建立健全煤矿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的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技术人员和水害防治队伍,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矿井及技改矿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必须严格按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按期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未取得证照煤矿,杜绝突击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保证合理、正常、安全的生产秩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方面。督促露天矿山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凿岩爆破工作,加强小型采石场安全整治;加强对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治理和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加强对地下矿山防洪、防透水安全整治;落实各类矿山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加强对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加强对露天矿、采石场安全检查,强化矿用火工品管理。坚决关闭未取得证照矿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从事地下开采的矿山,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情况,并重点排查矿井采空区积水、富水含水层水、河流、塌陷区、水塘等水患对矿井的威胁情况。凡属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排水设备、排水管路和供电能力等达不到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加强对水患的排查整治。各有关县区要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
(三)尾矿库方面。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整治,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一时未能彻底整改的病、险尾矿库要果断降低库内水位,并确保尾矿库24小时有人值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存在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隐患,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严防尾矿库垮坝。对一旦出现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是加强对涉氯、涉氨、液态烃及氯化物、硫化物等有毒、易燃易爆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以及人口密集等敏感区域的油库、加油站进行安全整治,加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检查,认真执行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做好装置及管道的防爆、防雷电、防泄漏等安全整治,对遇水受潮或遇高温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管品,从发货、装载、资质查验、充装等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严防承运液氯、液氨、硝酸、过氧化氢、氯酸钾、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五)烟花爆竹方面。重点是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驻厂安监员制度,严防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生产企业遇到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或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以及大雷暴雨时,必须停止生产;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整治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和伪劣产品的行为;严格核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和中转库房药量,严禁超量生产。按照批发企业仓储库房危险等级的要求,严格查处超药量、超范围存储行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的安全整治,严防违规储存、运输,特别对外省途经我市出口的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交通管理部门及各车站、码头等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货场的整治,严禁超量储运及违规装卸、搬运作业。
(六)民爆器材方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严格禁止超能力、超负荷突击生产,严禁超定员、超定量、超规定时间组织生产;严禁生产经营企业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严格企业淘汰生产线的拆除管理和新批生产线的建设“三同时”管理;加强对涉爆企业专用设备的安全状况、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及现有设备淘汰、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等方面的检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道路交通方面。查处机动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及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儿童的客运车辆安全检查;规范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检测,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客运站要加强“三品”检查,杜绝旅客携带“三品”上车。要加强对过境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双超”行为。
(八)水上交通方面。重点是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继续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落实挂牌制度,逐个对渡口港口码头船只进行检查;凡是有船的乡镇村屯,要制定乡镇村委干部人盯船、人盯人(船主)的制度并认真落实,保证每只船都有专人盯防。奥运会期间,乡镇每艘自用船每天都要有专人过问其当天的活动情况,有渡口的乡镇村委每天都要组织对所辖的渡口渡船进行巡查,渡口安全员要全天在渡口值守,确保渡运安全。
(九)铁路方面。加强对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及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管理;加强对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
(十)民航方面。有关部门要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加强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部位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整治;严格违章事件和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加强对各类生产保障硬件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
(十一)农机行业方面。开展“迎奥运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统一行动”,查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到违法行为。
(十二)渔业方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原则要求,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做好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消防安全方面。加大对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医院、游戏娱乐、网吧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等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重点监管。
(十四)建筑施工方面。督促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特别是对现场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要加强安全整治;认真落实隧道施工防范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安全保障措施。
(十五)特种设备方面。加强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压力管道、气瓶的普查登记的检查;加大对工厂使用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危化品生产和储运单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充装单位,交通枢纽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风景区、公园的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十六)旅游方面。加大对旅游景区(点)游乐设施、索道、缆车、旅游运营企业汽车、游船、电瓶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安全整治;加强对宾馆饭店的供水、供电、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场所、旅客聚集场所、大众娱乐场所、宾馆等地疏散通道、标志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
(十七)学校方面。重点防范交通、坍塌、踩踏、火灾等事故,全面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所有学校在秋季开学前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十八)水利设施方面。加强对水库、大型拦河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水电站等的安全整治。特别是要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力度,凡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的,要抓紧进行整治。同时要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
(十九)发电方面。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治理;加强对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完善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保障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畅通;落实应对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的安全生产措施。
(二十)电网方面。加强对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火、防雷电设施以及重要用户供电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的安全供电措施。
(二十一)冶金有色方面。加强对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的安全整治;加大对冶炼、铸造的起重、吊运铁水金属重包、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安全防范制度。
(二十二)机械制造方面。重点排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以及锻造机械、运送机械、金属切削机床、装配线输送机械、电气线路等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也要组织开展整治行动。要制定具体的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切实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职责分工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其中2008年5月市安委会已经下发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施工、农机、特种设备等10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南安委〔2008〕16号文),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方案结合本通知的要求继续抓好落实。其他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负责制订下发冶金有色、机械制造、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下发矿山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制订下发学校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下发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五)市建委负责制订下发城市燃气、供水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下发市政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制订下发水利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下发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九)市旅游局负责制订下发旅游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下发渔业船舶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十一)南宁铁路局负责制订下发铁路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十二)市口岸办负责配合民航广西安监办制订下发我市民航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配合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十三)南宁供电局负责制订下发电力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落实督促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步安排,同步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谁管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整治行动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把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通过狠抓落实,强化监管,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本次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有关牵头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各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部署并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要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整治标准,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以往一些领域整治不彻底的问题,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查找各领域存在的隐患和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综合性措施,对症下药,狠抓工作落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短期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到位”。同时要登记建档,按照分级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
(四)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整治行动不认真、走过场,或者整治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严格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对查实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及时反馈信息,按时上报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整治行动信息上报工作,要注重收集整理整治行动工作的情况,沟通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日常动态、重大活动及典型经验。要通过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来引导推动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治行动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紧落实各项工作,于2008年8月6日前制订下发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整治行动方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开展整治行动的总结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上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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