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247号
颁布日期:2007-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南宁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部署,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遵循村民自治、以人为本、人人参与、服务村民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村级组织,努力改善农村环境,繁荣农村文化,提高农民素质,树立农村新风,维护农村治安,救助困难群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经过1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建成一批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基本的标准是:

(一)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比较完善,村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在社区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发挥主人翁作用。

(二)管理有序。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社区内各类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运转协调。

(三)服务完善。社区内服务组织、服务制度和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质量较好,能满足社区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四)文明祥和。社区内学习氛围浓郁,文化生活丰富;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互敬互爱;居民生活习惯良好,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社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村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村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延伸和拓展,不是取代村民委员会,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办得到、看得见的事情做起,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群众需求,调动村民群众积极性,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把村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成果的标准。

(三)统筹发展,城乡互助。统筹城乡发展,发挥城乡社区的平台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使各种捐助资金、项目、技术不断流向农村社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共建共享机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发挥城郊农村社区、中心村农村社区、山区农村社区、经济发达农村社区和欠发达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社区的特长和优势,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新型农村社区。

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并在如下几方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合理设置农村社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社区构成因素,按照地域相近、习俗相似、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一个或多个自然村为基础,设置农村社区。农村社区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负责单位: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促进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调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建设的热情,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记录,推进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协助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三)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村社区规划,加强村屯道路、水利、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改善农村社区环境。(协助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新农办、市扶贫办)

(四)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具有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综合治理、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就业维权和卫生环境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村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生产生活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它们制定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和专业技术信息服务;面向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人口,开展以扶贫帮困、互助互济和生活扶助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积极拓展农村公益服务,动员群众建设和维护村内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带领社区成员开展互助性服务。(协助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团委)

(五)推动农村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大力抓好社区卫生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社区成员树立卫生环境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兴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为依托,加强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动员村民进行改水、改厕,逐步消灭农村"脏、乱、差"现象,净化、绿化、美化农村社区环境。(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

(六)繁荣农村社区文化教育事业。通过开办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学习园地等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村民业余生活,提高村民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村民行为,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协助单位: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明办)

(七)加强农村平安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治安保卫组织,加强农村社区警务工作。调解农村社区民间纠纷,化解群众矛盾,消除治安隐患。积极协助村级组织做好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加大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预防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区稳定。(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调处办、市人流办)

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15日-9月15日):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一是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民情;各试点乡镇、村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访问、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三是市县区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具体参加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主要内容,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基础。市民政局打算进行两次培训,一是组织各县区民政局主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局领导和科(股)长进行培训;二是组织有试点任务的乡镇、村委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2007年9月16日-10月15日):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市、县(区)和有试点任务的乡(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指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民政局长担任,由民政、财政、发改、建设、农业、交通、教育、卫生、扶贫、文化、体育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门分管理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并按照上级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市本级在武鸣县两江、横县马岭、青秀区刘圩三个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每个镇完成不少于5个自然村(屯)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各县区要选择3-5个自然村(屯)作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6日-2008年4月30日):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市县区派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深入基层,指导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并协助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市民政局在今年底召开一次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现场经验交流会,指导、促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2008年5月1日-5月30日):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方法、途径和措施。

各县区在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确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限,但整个试点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各县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调研、制定方案、组织试点、推广经验、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保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机制。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民政资源,每年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农村社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多元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机制。

(三)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社会参与机制。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愿望,激发村民群众的创造性,鼓励村民群众以自愿捐款、义务投劳、投资服务设施等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健全村民群众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村民群众自主开展社区公益性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动员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方式举办社区服务项目。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挂钩定点帮扶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对口指导帮助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等方式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检查指导机制。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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